近年来,全国很多地方从农村宅基地分配、置换、利用、流转、退出等环节入手,在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当前,需要进一步破解农村宅基地管理难题,探索建立与市场化、城镇化相适应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机制。
一、当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农村宅基地管理顶层设计滞后。如法律对宅基地及宅基地管理的含义未作明确表述,导致实践中对宅基地的理解和解释不一,对一户一宅的理解也存在较大差异。
二是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体系亟待健全。首先是不系统。缺乏专门的宅基地管理法律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分散于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城乡规划法等与农村土地及房屋有关的法律中。其次是相互冲突。如《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不一、相互矛盾,农房抵押存在法律障碍。再者是空白多。宅基地管理的有些事项还存在无法可据的情况。
三是农村宅基地管理混乱、权力保障不完备。首先是“一户一宅”难以到位。随着村民对住房需求的增加,农民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未批先建等现象比较普遍。其次是超标建设难以制止。特别是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村民违法乱建乱搭现象极为普遍。再者是私下买卖难以遏制。一些农民甚至是市民私下购买农村产权房的现象比较普遍。最后是农村宅基地大多以男性户主名义登记,一些妇女在离异、婚嫁、丧偶等情况下,相关土地补偿金、安置房等土地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四是农村宅基地管理执法比较薄弱。一些乡镇的土地管理执法人手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装备缺乏,执法巡查不到位,对宅基地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过于单一,特别是囿于社会文化、人情关系等因素,很难对本辖区内的农民建房实施严格监管。
二、推进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创新的建议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及法律制度完善。中央应出台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入市、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等总体方案,明确改革的目标、思路、步骤等。应尽快制定出台一部完整的《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法》,同时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形成比较完善的宅基地法律制度。
二是探索建立农村转移人口宅基地退出机制。推行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的做法,鼓励已转移到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退出其所有的合法宅基地和房屋并承诺永久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到集中安置点居住或自行购买商品房,相应保留其作为村民(社员)享有的一些权益。严格执行拆旧建新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退出回收机制,置换农户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由村集体收回或统一调剂,及时做好相应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注销或变更登记工作。
三是建立超面积占用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对一户多宅合并计算或单一宅基地占地面积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作临时集体建设用地处理,并按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县级政府根据所在地土地价值确定。收取的临时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归村集体所有,用于村庄整治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
四是健全农村宅基地产权交易组织体系。完善由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乡镇交易分中心、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组成的三级产权交易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和转让,并逐步将宅基地使用权纳入交易范围。有步骤地推进宅基地使用权跨村、跨乡镇、跨县域流转、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
五是加大农村宅基地管理执法力度。严格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核审批,对存在与有关规划不一致、宅基地面积已达规定标准、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旧宅未拆除或无拆旧退地协议、用地纠纷未处理等情形的不予批准。强化村级自我管理职责,将治理违法建房与村级班子考核挂钩。强化联合执法,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