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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建国:依法保障律师辩护权


2月12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京联合召开《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座谈会。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委员、法律委员会主任阎建国应邀出席会议并发言。

阎建国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刑法实施面临的一些重大问题作了相对全面修改和完善。这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阎建国围绕草案的修改提出5点建议。

一是对《草案》中“侮辱、诽谤、威胁司法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及其兜底条款内容不写为好。因为首先,“侮辱、诽谤、威胁司法人员”提法主观性较强,实践中不易判断,不仅律师在法庭上有过激言论,往往是法官对律师进行讽刺、挖苦甚至侮辱,这样的规定有可能出现适用该条文的随意性,不利于保护律师和诉讼代理人合法权益。其次,不利于构建法官中立、控辩双方平衡的庭审格局。律师通常在法庭上处于劣势地位,这样规定势必造成对律师辩护权的损害,不利于程序正义。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既是法律规定,也是最大程度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二是增加“货运超载”入罪规定。虽然最高法院有相关司法解释,但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多数存在货运超载情况,借此次《草案》把“客运超载”写入危险驾驶罪的机会,一并将货运超载规定进来,更有利于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是增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量刑档次。目前这类犯罪十分猖獗,涉案公民信息数量多,获利大,仅规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够,建议增加一个量刑档次,即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是增加单位为虐待罪主体。现实生活中,一些幼儿园、养老院等负有监护职责的单位,不仅不尽义务,而且还在被监护人遭受虐待时不制止、不作为,甚至共同实施犯罪,有必要将其纳入虐待罪主体。

五是取消嫖宿幼女罪。首先,从理论上看,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之间存在矛盾。强奸罪规定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这是基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现实情况作出的,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幼女权利的绝对保护。而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却间接承认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其次,从审判实践看,对于“卖淫幼女”认定往往较为困难,且不利于保护幼女名誉。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事实上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幼女的极大侮辱。司法实践中,许多嫖宿幼女案被害人和家长对该罪名都非常不满,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对该罪名普遍不认可。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吸收了《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但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对幼女进行不当道德评判,给幼女及其家庭带来严重精神伤害。最后,从法律适用看,取消嫖宿幼女罪可以避免法律适用的麻烦。嫖宿幼女罪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对于嫖宿幼女人数特别多,情节特别恶劣的,判决有期徒刑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与强奸罪量刑存在失衡。为加强对幼女身心健康特别保护,对以各种手段奸淫幼儿的一律以强奸罪论处。

会议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共同主持。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姜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柯汉民,工信部副部长刘利华,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院长赵秉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等60余人参加座谈会。 (穆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