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期6天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11月4日在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种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关于批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的决定。会议还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的议案,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的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议程一个接一个。出席会议的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谢小军、丛斌,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刘政奎、姒健敏、黄润秋,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侯义斌,九三学社四川省委委员王明雯丝不敢有所懈怠。
推动种业健康发展
一粒种,万担粮。种子法修订对于提高我国农业核心竞争力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追责赔偿的“链条”。草案对有效打击生产销售假劣种子违法行为作了相应修改,增加了索赔渠道,明确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谢小军认为这条规定容易导致种子经营者、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之间相互推诿责任,造成农民不能及时地或者合理地获得赔偿。他建议,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受到损失,可以直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如果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认为这是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由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作为出售种子的市场经营者,就应该具备种子进入市场质量把关的技术能力。
——转基因品种需信息公开。丛斌认为,每一个转基因品种都应用国际上认可的现代生物技术进行安全性的系统、完整、深度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待转基因问题,不应以标准为标准,“抢占转基因科技制高点”不能总是跟着别人跑,要重点解决我国民众的重大关切。
——将马铃薯纳入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范围。王明雯认为,马铃薯是世界第四大粮食作物,无论从种植面积、消费数量,还是从国家推进马铃薯主粮化战略来看,都有必要把马铃薯作为主要农作物,将其纳入审定范围。
——禁止夸大其词的种子广告。王明雯说,目前使用某一地或者某一点的示范最高产量来进行种子广告宣传的现象非常普遍,对于农民是一种误导。种子广告内容应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议在法律中加以限定,主要性状描述等应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不得使用特殊生态条件下产量表现进行宣传。
规范药审防范腐败
国务院组织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中提及,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对药品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丛斌认为, 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改革是一个创新,主要体现在鼓励真正的创新团队、真正的创新主体---自然人的创新积极性,也符合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创新、再创新的精神;而不是像以往有些地方,不管企业是什么状况,一味强调企业是创新主体,从而忽视科技人员的情况。丛斌建议,创新药物的诞生与药审中心的工作制度和评审指标密切相关。一是药审中心的工作制度要尽量做到规范化、科学化、透明化,避免人为随意性。重点是药审专家的遴选制度,一定要遵循公平、公正、透明,避免暗箱操作。要大胆接受公众对药审专家的监督,这是防止腐败的重点区域。能不能使创新药物及时诞生,药审环节非常关键。要防止个别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他人。二是评审指标体系的建立,应按照安全有效、可控创新的原则,将评审指标体系细化,尽量压缩评审专家的主观臆断空间,坚决去除行政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对评审的干预和诱导。
充分保护慈善相关人合法权益
慈善法旨在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行为,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从2005年民政部提出立法建议至今,我国首部慈善法终于提交审议。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对此,刘政奎认为,现在互联网已打破了地理空间障碍,再实行区域限制不合理,就像不允许一个地方登记注册的企业去其他区域经营一样。“建议完全放开公开募捐的区域限制,如果为了加强对公开募捐的管理,可以更加严格的进行公募资格审查和活动监督”。
针对慈善法草案涉及的5个问题,姒健敏提出建议。一是捐赠的证券如何处理?建议捐赠的证券、实物除有约定的,增加“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交易兑现、拍卖或者变卖”的表述。二是慈善组织终止时如何清算?草案规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民政部门主持转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在实践中,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原章程的约定处理,对没有约定的可以由民政部门主持转赠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三是如何让捐赠人无后顾之忧?很多捐赠人,把所有财产完全捐赠时,往往会要求对亲朋等特定关系人,照顾托付。慈善组织应当给予接受,这有利于捐赠人解除后顾之忧,符合慈善组织章程托付照顾亲朋好友的,可以在捐赠协议当中约定。四是捐赠人因为健康、经济等原因无法履行捐赠义务怎么办?捐赠人订书面协议,或者公开承诺捐赠后,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协议的,可以由法院判定交付。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活的,可以不履行。五是近亲属能不能当慈善服务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违背慈善宗旨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这与是否亲属没有关系,按章程托付都可以受益。
法律责任是法律约束力的保障。王明雯建议,首先补充完善慈善的法律责任。一是对慈善组织的法律责任加以完善;二是建议增加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理事和高管的法律责任规定;三是增加捐赠人的责任规定;四是增加受赠人的法律责任规定;五是补充完善不具有慈善或者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六是补充完善志愿者的责任规定。此外,对慈善组织及捐赠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加以限定,并对捐赠的财产的合法性予以担保。
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效实施
根据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会上予以报告。
分组审议中,刘政奎建议,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要靠消费者自身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也要靠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主动加强监管。刘政奎说,现在监管力度不够,尤其是主动性不强。例如,针对当前电信服务、汽车维修服务、旅游服务、网络购物、房地产、保健品、电子产品等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可以主动进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而不是等投诉才去查处。刘政奎以中国消费者协会派遣体验员发现国内74%旅游线路存在严重问题举例,建议政府管理部门设身处地的为消费者着想,使消费环境得到改善。
王明雯建议,一是最高法应尽快出台消保法的完整的司法解释,以解决目前司法审判中面临的一些焦点问题,以推动消保法的相关规定落实。二是最高法应尽快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设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民事案由。
侯义斌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针对旅游市场的欺诈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尽快扭转旅游市场出现的令人生畏的状况。“38元大虾”事件,人们不仅仅惊讶的是虾贵,而是惊讶当地政府官员的不作为,这件事管理起来并不太难。消费者发现这个问题,现在大家都有手机,把相关信息和证据发给管理部门,他们可以马上制止和处罚,如果有这样的工作态度和力度,上述情况是不会出现的。他还建议全国人大对旅游消费、网购等问题组织专门执法检查,进一步强化在重点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
尽快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
丛斌说,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决定实施10年来,我国司法鉴定出现了因制度缺陷造成的诸多问题,严重阻碍了司法鉴定行为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应尽快将司法鉴定管理法纳入常委会立法计划。理由是:第一,目前的司法鉴定领域乱象丛生。经过大量的社会调查和亲身实践发现,有的鉴定机构收高价鉴定费而无任何限制;有的地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门槛过低、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案件可以由多个不同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不同的鉴定书。第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其核心问题是要依靠证据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尤其是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司法鉴定很大程度上为审判机关提供的是科学证据,如果对提供科学证据的司法鉴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没有做到全面、系统、严格、科学、公正,那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活动中要排除非法证据,会有相当大难度。第三,贯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如果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决定”已足以实现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话,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没有必要再作出这个决定了。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决定,就说明现在还没有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与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公正司法的要求是有距离的。第四,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对建立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法非常有积极性。他们是“决定”的执行主体, 10年中遇到了很多用现有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难题,因此觉得非常有必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法,而且他们也组织了专家进行调研和论证,起草了法律草案文本。因此,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战略,建议把司法鉴定管理法尽快纳入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