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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均波:改革政府科技经费投入机制扶持科技型初创企业


科研创新是一个国家发展的源动力。进入21世纪,各国均将推动科研创新作为提升竞争能力的根本。当前,我国的科技事业正处于发展关键期和改革机遇期。

当前中国的经济总量已超过47万亿元人民币,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经济体。雄厚的经济基础保证了科技投入的持续增长,国家统计局、科技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2014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全国共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13015.6亿元,国家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为6454.5亿元,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占当年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为4.25%。政府的科学技术支出占全国总的科技经费投入的49.6%。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统计数据,我国目前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研发投入主体。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着力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科研和经济联系不紧密的问题,是多年来的一大痼疾。这个问题解决不好,科研和经济始终是“两张皮”,科技创新效率就很难有一个大的提高。科技创新绝不仅仅是实验室里的研究,而是必须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

李克强总理指出,要把科技与人民群众的创造力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更高层次上融合起来,既要“顶天”,努力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勇攀世界科技高峰,又要“立地”,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当前我国的政府科技经费投入体制尤其是应用研究方面的投入管理方式对于鼓励全社会的创新创业而言,仍然很不合理。政府的科技资金中相当大一部分直接投向企业,或者必须由企业牵头,组织高校和科研院所等联合申请。其支持方向仍然采用政府发布指南的方式,评审方式沿用基础研究经费评审的方法,这种方式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事实上,国家和地方政府用于应用科学技术研发的经费仍偏爱分配给一些自身资金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和上市公司,仅仅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而真正代表了科学技术源头创新最活跃环节但却又最需要政府资金“雪中送炭”的大批小微创业企业却因为种种原因而得不到政府资金的支持。

中央领导同志反复强调要打通科研成果产业化的“最后一公里”。也就是所有的创新成果要成为产品,为经济做贡献所要迈过的“第一公里”,也就是科研人员的自主创业。大力扶持高科技创业企业,不仅可以极大地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热情和聪明才智,加速提升我国经济的科技含量,快速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从长远看,对于改善我国劳动力素质,形成良好的创新文化,增强国际竞争力也具有深远的意义。

国际上创新科技发达的国家如以色列等,在政府支持面向市场的应用科学技术创新和科技创业方面有非常成熟和行之有效的经验,值得加以研究和参考。

一、促进科研创新的核心在于制度改革

我国政府鼓励建立创新型社会,并且一直强调创新对于国家发展的战略意义。根据科学技术自身的发展规律,科研创新需要在完整系统的外部条件支持下进行。脱离大环境的科研创新难以实现。强调市场的力量并不意味着政府对于科技创新可以撒手不管,而是应该充分引导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和检验作用。以色列作为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政府对于高科技创新的扶持政策在数十年中也不断创新,形成了一整套符合创新创业客观规律的有效机制,从而使这个人口只有800万,被强敌包围的小国成为举世闻名的“创新之国”。反观我国,由于行政机构不合理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科学工作者在实际开展科技创新特别是创业过程中往往遇到各种阻力,得不到及时的帮助,从而让科研创新成为了口号,未能转化成实际的行动。因此,要鼓励科研创新,首要任务在于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

二、对于改革政府在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经费管理制度方面的建议

我国政府对于科技经费的投入的现状是九龙治水,政出多门,互不协调:教育、卫生、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既有基础研究方面的经费,也有支持应用研究的经费,而工信部、商务部、发改委等主管实业的部门也有各自的科研经费。各个部门的经费管理缺乏统一的政策和协调,而且没有一个部门的绩效直接与创业企业的发展相关,因此创新创业企业就往往在客观上不能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为此,作出如下几点建议:

1.改变科技经费归口管理权限。负责教育、卫生、科研的部门主要负责基础研究的经费管理,其方式沿用经过改革已经证明为行之有效的基础研究的立项、评审、结题考核机制。而国家对于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的创新技术研发的经费管理则应由负责市场管理的部门如工信部、发改委等负责。

2.改革面向企业的科技经费评审与考核机制。由于尖端技术创新往往具有不可知性的特点,特别是某些专业领域存在较高的知识壁垒,学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家以及行政官员往往对本领域市场的具体情况并不十分熟悉,因此简单沿用基础研究项目的同行专家评议制度往往会导致对项目的审批出现偏差。同时由于技术保密的原因,企业对于真正创新的技术的同行评审往往存在顾虑。因此,建议在审核企业创新项目时,适当减少技术专家的权重,增加对于市场趋势和竞争态势较为熟悉的来自于资本市场的专家比例,优化评审和考核机制。变政府部门对于项目技术细节上的事先把关为更多针对项目实施结果及其经济指标的审计和考核。可参考工商管理部门对于企业管理由年审改为年度公示的经验,将企业和政府部门所有的项目立项和结题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负责经费管理的部门每年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和问责。

3.改革应用研究经费的投入和回报机制。与基础研究不同,国家对于应用研究的投入最终应该体现在高科技产品的产出和企业效益的提高上。企业申请政府科技资助的目的必然是为了企业提高技术水平,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因此政府对于应用研究项目的投入应该建立相应的回报机制。企业申请政府资助所研发的产品和技术工艺,应该有明确的市场销售计划。如果因为创新性强,研发失败,其风险由政府承担;如果项目成功,企业从新产品销售中获取的经济效益应该拿出一部分对政府进行回报,其数量至少应该达到政府投入的总额加上合理的利息。如果企业被国外公司收购或到境外上市,企业应该加倍返还政府的科技投入。这一点真正体现了政府对于所有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从长远看,政府对于企业的科技投入能够形成一个正向反馈机制,政府未来的科技投入也可以形成一个稳定的增长。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将原来侧重于项目的立项、评审、结题逐渐改为项目由企业自行申报为主,政府主要负责对于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以及对于企业创新成果效益的统计和核查。建议设立政府科研经费管理黑名单制度,对于多次未能完成原定项目指标,或者未能合理使用科研经费的企业,可建议在一定条件内不得再申请科研项目。

4.增加对于高科技创业企业的扶持。国内外已有大量实例证明,各行业技术的源头创新往往不是由大企业作出的,而是由大量的小微创业企业首先提出来的。相比较目前国内民间资本投资活跃的互联网O2O等商业模式的创新领域,医疗、电子等高科技领域的初创企业往往投入大、风险高、天使投资回报率低,民间资本往往望而却步,而这些领域恰恰是政府应该大力扶持的。目前已经有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如对于天使投资的亏损给予部分补贴等。但是这种纯粹填补亏损的扶持往往难以持续,也容易引起非议。创业企业除了需要资金,还需要提供多种其他资源的扶持,如人员培训、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市场营销、融资辅导等等。国外的成熟经验是政府资助民间资本选择具有投资和项目孵化经验的专业团队设立专门的高科技创业孵化器,负责高科技创业项目的筛选、投资和孵化服务,在孵化器的运营经费和对于所孵化的初创项目投资中,政府出资占大头,但是不占企业股份,孵化企业股份由孵化器和项目团队分享,政府承担大部分风险,民间资本和运营团队也承担一部分风险。一旦企业成功,民间资本和团队获得较大收益,政府的投入也可以在企业未来的产品销售中逐年得以回收。以色列等国的成功经验表明,这样的高科技孵化器模式中,政府的投入可以撬动5—6倍的社会资本投入,从而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高科技初创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使得政府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在了对于原创技术企业的扶持上,同时也形成了自身的造血机制,使得政府的科技投入形成了正向反馈的良性增长机制。(政协大会书面发言 作者:葛均波  九三学社中央常委、上海市委副主委,上海市心血管病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