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上午,探索改革工作新机制代表委员座谈会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出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阎建国说,人民群众非常关注司法体制改革,北京市三中院积极推进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实现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基础性改革,在探索、创新司法体制改革中起到带头作用。
阎建国说,司法体制改革的任何创举、新的机制和规则设置,都应该严格在三大诉讼法规定限度内进行,不应因变通、灵活追求效率而违反程序价值和正义。他就此提出5点建议。一是二审案件开庭是常态,不开庭是例外。繁简分流和快审庭的设立较好缓解了立案登记制以来“案多人少”的矛盾,应严控和完善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明确规定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的两个前提,1、无新事实、证据或理由;2、是可以,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就应当开庭审理。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律师和当事人申请二审开庭,但合议庭不开庭直接裁判的情况。这不仅违反了正当程序,更可能导致错误裁判的产生,既侵害当事人权利,又损害法院公正和权威。不能以开庭前调查、询问、沟通等方式取代二审开庭。开庭例外应以当事人和律师同意为前提,而不是“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可以不开庭审理”,对此当事人和律师没有任何救济途径,在见不到二审法官、不能质证及提出异议情况下,某种程度上就会影响到审判的公正。二是厘清法官会议制度与合议庭的关系。制定法官会议规则,明确法官会议职责及边界、启动方式、讨论范围、参与法官标准、议事规则等,特别是要说明与合议庭的关系,二者之间的不同分工和工作衔接。在制定法官会议制度规则时,听取律师、专家学者、教授意见。三是取消下级法院就个案向上级法院请示制度。综合合议庭工作机制的创设实现了与法院员额制接轨,解决了院长庭长二审办案常态化制度保障问题。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个案请示,不利于下级法院独立审判,而经请示的案件进入二审,改判前景不容乐观。取消下级法院就个案向上级法院请示制度,对于严格两审制,杜绝冤假错案将起到重要作用。四是拓宽法官助理选用渠道。多元化法官助理配置既有助于解决司法辅助人员不足问题,同时法官助理类别针对性选用,有助于提升辅助人员专业化水平。五是畅通律师表达诉求机制。律师是司法体制改革实践者、也是基数最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应为律师参与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有效途径,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力量。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索宏钢致辞,副院长刘双玉介绍配套四项基础性改革,探索工作新机制相关情况。三中院民三庭、民四庭负责人分别介绍二审民商事快审机制运行情况及二审民商事精审机制运行情况。部分全国和北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表意见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负责人50余人出席座谈会。(穆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