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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栋: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着力加强文物执法督察工作的几点建议


近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指出了新时期加强文物保护的目标和任务。我们认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加快建立文物执法督察,充分发挥文物执法督查的作用,并就此提出如下的几点建议。

一、要建立强有力的文物执法督察体系。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之间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地方文物违法案件多发频发,破坏拆除文物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造成文物损毁乃至大量消失。在这些文物违法案件中,法人违法占大多数,造成的文物损害最大,也最难查处。原因在于,一些地方重发展轻保护,不能严格履行文物保护的责任,有的就是市长局长挂帅的开发项目。面对这类法人违法,地方文物部门作为本级政府的所属机构,不好管也管不了,普遍存在瞒报不报情况,而现行部门间的业务指导监督,对涉及地方政府的法人违法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手段,成为文物执法中的最大难题。要破解这一难题,关键在于完善文物执法督察制度,强化国家和省级文物部门执法督察职能和力量配置,从政绩考核、监督检查、督察督办和行政问责等方面,加强对地方落实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查处进行督办,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并为地方文物部门严格执法提供有力支持。

二、要把文物执法的重点放在事前防范上。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一旦破坏将无法弥补,也不可复制,因此文物执法与其他行政执法的不同特点,在于预防为主,更重事前监管,事中制止,而事后的补救、恢复原状、处罚罚款等只是补充手段;而且,历史文物大多分布在乡村、深山、海岛、水下等边远区域,需要有专门的执法队伍进行经常的监管、巡查和保护,防止破坏。根据文物保护执法的规律,一是应健全文物违法的举报受理制度,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来访或信息网络等方式,受理公众对文物违法的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二是运用信息监控、卫星遥感、安防设施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文物资源监测管理,建立更加有效的文物违法发现机制。三是重视文物执法队伍建设,为文物执法配备必要的执法手段、办案经费和仪器装备,提升文物执法人员素质,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有效查办文物违法问题,提高文物保护的事前防范和实时监管能力。

三、要更加重视发挥约谈制度的推动作用。近些年来,约谈制度成为行政部门广泛采用的新型行政治理手段,主要方式是通报情况、沟通意见、提出警示、给予告诫、要求整改等。约谈虽然并不具有明确严厉的法律拘束力,但往往对被约谈对象形成较大压力,有利于既不激化与行政相对人的对立情绪,同时又能够对约谈问题进行建设性地处理,最终促成约谈主体预期目的的达成,可在相当程度上确保行政执法的实效性。目前,约谈在文物执法中已有运用,但还没有形成常态制度。在大力加强文物保护的背景下,文物行政部门应建立规范化的约谈制度和实施办法。对落实文物保护责任不力、发生重大文物违法案件的,应约谈地方政府或责任单位,及时提出告知、警示和督促整改落实,提高文物执法督察的有效性。

(此建议基于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和国家文物局委托研究近二年的成果,由课题组集体智慧的凝练而成。作者张学栋,九三学社中央委员、社海外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秘书长兼文物执法专业委员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