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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建国: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


第十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7月20日至21日在长春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主持会议并作《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新的起点上推动人民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报告。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委员、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阎建国应邀出席会议并在发言中强调,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

阎建国说,5年来检察院在打击犯罪、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推进民主法治进程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修订后的民事、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更广泛权力,同时带来更多责任和挑战。2015年十大法律监督案件非常有代表性地展现了检察院有效的检察监督。

阎建国做好就“十三五”期间检察工作提出8点建议。一是制定工作细则,强化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监督。检察院的监督权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很重,权力很大。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检察监督的对象。这么大权力范围,这么广的监督对象,要做到充分有效的监督,对检察院来说不仅是非常大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同时也是对工作能力很大考验。检察监督权充分有效行使需要制度和法律上的保障,一个是对权力的赋予和支持;一个是对权力边界的划分和规范。最重要的是有效的落地措施。二是扩大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受理范围,解决抗诉难问题。能否成功提请抗诉,直接关系到对可能存在错误判决案件的纠正。目前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依然普遍存在抗诉少、抗诉难、抗诉成功率低的现象,使很多冤假错案伸冤无门,当事人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导致很多隐性社会问题。民事行政抗诉是对审判工作事后监督的最有效方式,是纠正冤假错案,实现正义最后一道防护门。检察院应改进抗诉相关机制,使有错误的案件可以成功抗诉。三是杜绝刑事冤假错案。加强对公安机关办案中违反程序侦查行为的监督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加强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中的监督,做到全程监督,以有效预防和制止侦查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冤假错案。对公安执法、侦查活动进行事前和事中监督,过程监督的意义和作用远远大于事后监督。四是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强化打击和预防相结合。去年检察机关为我国挽回巨大经济损失。目前,越来越多经济类犯罪,尤其金融领域犯罪呈上升趋势。应坚持强化打击和预防相结合,预防经济类犯罪,更侧重检察院监督作用,尤其是事前和事中监督,防患于未然,检察机关应就事前预防做更多工作,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范风险,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等领域专项整治,配合做好风险防控和矛盾化解工作。五是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机关应加强配套司法改革制度措施的顶层设计,把强化法律监督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重要目标,助力司法体制改革目标实现。检察机关应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健全检察监督制度、完善检察监督体系、范围、程序和方式,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积极推进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六是大力倡导依法治国、法治天下的理念。检察院应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完善律师执业保障及权利救助机制。一方面要完善对公民权利的司法保障;另一方面要强化对公安、法院等机关权力的司法监督,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问题,着力完善律师执业保障及权利救助机制。七是担负起公益诉讼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检察院是有权提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的主体,同时是国有资产流失、国有土体使用权出让等案件有权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检察院应积极行使这一职权。去年检察院提起一批公益诉讼案件,很好承担起了为社会公众利益提起诉讼的主体责任,“十三五”期间应更好发挥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八是严厉打击各种新类型、社会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活动。电信网络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虚假诉讼、买卖假发票及危害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等犯罪,不仅给人民、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同时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甚至危及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对这类犯罪要加大打击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作会议总结。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姜建初、李如林,中央纪委驻最高检纪检组长许卫国,政治部主任王少峰,检委会专职委员张德利、陈连福,检委会专职委员兼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卢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检察长;各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检察院,各直辖市检察院分院,计划单列市检察院检察长;解放军各战区、总直属检察院检察长;最高检机关各内设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特约检察员,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等200余人出席会议。(穆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