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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 让法治基石更加牢固


6月27日至7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京召开。会议表决通过资产评估法、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修改节约能源法等6部法律的决定,审议了网络安全法(草案)、民法总则(草案)、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等。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谢小军、丛斌,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刘政奎、姒健敏,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侯义斌,九三学社四川省委委员王明雯等出席会议并建言。丛斌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作关于资产评估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丛斌作关于资产评估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资产评估法:规范从业机构和人员行为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自上世纪80年代产生,经过近30年的发展,现有6大类评估机构共1.4万多家,评估师超过13万人,从业人员达60多万。1991年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我国唯一一部调整这一行业的行政法规,该法规侧重于处置国有资产的评估规范,已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对于评估立法的要求。自2006年成立起草组,历经2012年、2013年、2015年3次审议,时间跨度10年,数易其稿,资产评估法渐行渐近。

在分组审议时,王明雯认为,草案中“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其中的“企业价值”与“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包含这些在内的一个综合性评估,建议把“企业价值”删除。

刘政奎表示,草案对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处罚太轻,违法成本太低,建议加大处罚力度,不仅增加评估专业人员停止从业和评估机构停业的时间,而且可以取消评估师资格。对于评估机构违法情节严重的,不仅吊销营业执照,对机构负责人也应该进行处罚。刘政奎认为,只有加大处罚力度,才能增强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意识,规范其行为,提高行业公信力,促进评估业健康发展。

谢小军在分组会上发言

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野生动物也是在保护人类自己

如何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放生乱象如何规范?野生动物名录如何适时调整?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害如何补偿?……围绕这些热点问题,委员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草案)展开审议。

谢小军说:“三有”动物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而动物珍贵和濒危的判定是以它是否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为依据的。将“三有”动物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概念并列不符合逻辑,且混淆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建议取消。其次,第二条第二款只提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忽略了陆生以外的其他动物。三是国家陆生野生动物的管理部门要专门拿出一类“三有”动物,由自己来制定、调整、公布其名录是不合适的。权力和责任是相关联的。如果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个“三有”动物名录,那么如果由于保护它而造成的损失就应该由国家赔偿。对于有生态、科学和社会重要价值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予以保护,并由地方重点野生动物名录确定。这样概念清晰,权力和责任明确。

丛斌建议增加处罚形式、加大处罚力度震慑违法行为。丛斌说,“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建议实行严格的法律管理制度,一是为了维持物种多样性;二是为了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稳定;三是保护野生动物也是在保护人类自己。”丛斌认为,野生动物体内有可能寄生着人畜共患病原微生物,人类不加节制乱吃行为会导致病原微生物直接传染给人类;有些野生动物是人类易患的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宿主缓冲带,把某些动物捕杀灭绝后,人类可能面临重大传染病的威胁,而且针对这些病原体人体内没有天然免疫屏障,一旦发生,对人类是毁灭性的。丛斌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处罚手段要做到系统完备、严格有效,不能只是一罚了之。除了进行经济惩罚以外,还可采取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等形式。

网络安全法: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

网络安全法(草案)共七章六十八条,从保障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保障网络运行安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

谢小军说,网络安全法(草案)除了强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维护网络安全的责任,还应该强调公民的义务。建议第十三条中将“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改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利和义务”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另外,建议在“危害网络安全”后面加上“和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表述。即,“任进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利和义务对危害网络安全和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

丛斌对草案提3点建议。一是对于第二十一条中的“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他认为,恶意程序主要指带有攻击意图所编写的程序,例如,特洛伊木马、病毒等。对于诸如用户在安装所需程序的过程中被强制安装其他不需要的程序,或在安装、运行所需程序时被强制修改了其他程序的设置等恶意影响、干扰用户的行为,却不能涵盖在内,他建议将21条改为“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强制安装或者干扰其他程序”。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丛斌建议将强制检测制度改为预销售制度,他说,美国、以色列等安全软件做得较好的国家均没有强制检测,主要是因为检测费用高、周期长,甚至存在一些不正当的行为,不利于技术型的小微安全技术企业创新成长。三是建议加大第五十八条中的经济处罚力度。设置恶意程序、强制安装或者干扰其他程序等行为灰色产业链月收入能达到上百万元,最好能按照实际损失按倍数核定罚款。

刘政奎在分组会上发言

刘政奎对此持有相似看法,他认为,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设置恶意程序的,是故意的违法行为,应直接进行处罚,而不只是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才进行处罚。草案规定“网络经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刘政奎建议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公权也要作出必要限制,以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

民法总则:直接影响每个人的生活

民法总则的内容,对于民法典整体架构具有基础性意义。丛斌说,编纂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义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个重大工程,有利于全面、系统、科学地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草案规定了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王明雯建议将“自愿原则”修改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能够自主地进行意思的表示,按照自己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只是其中的一个侧面,不是很全面。草案将现行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王明雯建议,延长普通诉讼时效,目前从原来的两年延长到三年,是一个进步。但是现在很多案件非常复杂,三年还是不足以保护民事权利,建议延长至五年,这样能更有力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丛斌建议,在诉讼时效终止的五大情况之外,增加“义务人故意躲避、隐藏,致使权利人无法向其主张债权”,即对逃债的要有时效中止惩罚手段。调整监护人范围是此次民法总则草案的一个新内容,草案取消了现行民法通则中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职责的规定,转而规定为“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可以担任监护人”。丛斌认为,单位对从业人员是负有一定责任的,如果把单位的监护责任或权利取消了,与我国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文化氛围有些偏离,立法要保留单位对从业人员应承担一定义务的规定,取消单位作为监护人的制度不太合适,希望慎重考虑。现行民法通则规定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是十周岁。草案将这一下限下调至六周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丛斌认为,把六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可能会引起一些不良法律后果,不利于保护六周岁儿童及其家庭合法权益,会给欺诈行为人一定空间,建议不要修改。如果一定要修改,建议改为八周岁比较合适。

“民法通则实施30多年以来,专利性科技成果作为知识产权在我国占比例很大,我们国家有相当一部分科技人员没有专利意识,把科技成果搞出来以后着急发论文,而不是先报专利,导致发论文之后申请不了专利 ,等于白白给外国人打工。”丛斌提出,要在立法上保护非专利性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建议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增加一项“非专利性科技成果”。

草案增加了表见代理制度,现行民法通则没有这个制度。丛斌说,上世纪90年代末,交通不便、信息不畅,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在修改合同法时增加了表见代理制度,但是在实践中,表见代理也确实出现了很多问题。现在是移动互联网时代,交通、通讯发达,没有必要再设置表见代理制度。

修订红十字会法: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公信力

经历两年多的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红十字会法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

修订草案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刘政奎建议,应该“每年至少一次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同时排除捐赠人不愿公开的情况。刘政奎认为,红十字会行政化色彩使其运行效率不高,且易引发公众信任危机。“现在红十字会既界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实际上又是行政体制内的群众团体;既要遵守全国红十字组织统一性原则,地方红十字会又主要接受地方政府领导。” 刘政奎说,这些问题影响红十字会事业健康发展,此次修改应认真研究解决这一问题。刘政奎建议,去行政化后,应允许红十字会从社会捐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用,用于红十字会事业管理和发展,也可以形成有效激励机制。

姒健敏认为,红十字会法立法23年了,对我国红十字事业发展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虽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但这是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红十字会法的修订确实非常重要,很迫切。姒健敏认为,这些年红十字会遇到最大的问题是接受捐赠或者使用捐赠款物不规范,从而引起了公信力危机。《慈善法》出台以后,应该按照慈善法要求,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按捐赠协议处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