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

助推良法与善治

——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九三学社委员履职略记


为期6天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日前在京落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家情报法、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关于批准2016年中央决算的决议,审议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公共图书馆法草案、国务院关于药品管理工作的报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药品管理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初次审议了监察法、国歌法草案。会议还表决通过了有关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会议期间,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谢小军、丛斌,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刘政奎、姒健敏,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侯义斌,九三学社四川省委委员王明雯等,认真履职、积极建言。

明确受理检举控告的“有关机关”

情报工作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等法律基础上制定国家情报法,构成国家安全的完整法律体系。

侯义斌认为,国家情报法应该包含涉及国家安全和情报的各个方面,至少应该包括情报的收集、情报的管理、情报工作机构的职责及非情报工作人员的义务。现在审议的草案从章节和内容上主要是针对情报工作机构之外的人和单位的内容和职责,基于此,建议将现行草案的法律名称修改为“国家情报工作法”,使法律名称与内容更加贴切。

谢小军说,草案第19条对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相应的在第27 条提出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查处”。这里的“有关机关”是什么,怎么受理?如果“有关机关”不明确,受理的方式不明确,这个法律的规定怎么落到实处?建议在条文中对“有关机关” 有比较具体的表述。

建立省市县乡河长协调机制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在审议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中, 谢小军表示,“建立‘河长制’,是针对现在涉及水污染防治相关政府部门比较多,存在‘九龙治水’的现象要统筹,要协调。因为是省、市、县、乡都有‘河长制’,跨这条河的几个乡由县来协调,跨几个县的流域由市来协调,跨几个市的流域由省来协调,但问题是跨省的流域和水域是谁的责任,谁来协调?这一点应该明确。”他举例说,“比如长江,要协调涉及十几个省市水污染防治的具体工作乃至责任的明确,如果由各省级政府横向协商,可能有相当难度,是不是原则上规定‘国务院要建立跨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综合协调机制’”。

王明雯建议,将新增加的第5 条修改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立河长制。”即把“省、市、县、乡”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她认为,“省、市、县”在表述上不够规范,建议与本法相关条款的表述一致。   

推动农业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创新农村社会治理的有效载体。

在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时,谢小军说,从修改内容和合作社的发展方向来看,称“农村专业合作社”更恰当。一是强化以农业为基础、多种业态发展的内容;二是从经营业务上看,实际上是以农业为基础的多种经营和服务,从经营和服务对象上看,不仅是农民,更多的是以农业为基础的多种经营业态,吸引非农业人口和城市需求。因此,要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叫 “农村专业合作社”更恰当。

丛斌建议,草案最后一句“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改为“推动农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第8 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的组成形式。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改方向一定要明确,要向集体经济衔接、靠拢。丛斌在调研中发现,目前,农村集体经济弱化,没有经济基础支撑,村两委农村治理的权力削弱,导致出现“空心村”、“留守儿童”等诸多问题。丛斌举例贵州安顺塘约村通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创新实践,短短2年内实现从国家级二类贫困村向“小康示范村”的嬗变。他建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改要和中共中央提出的农民脱贫攻坚战联系在一起,谋求一个适合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经济模式。

刘政奎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对适应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践,促进其健康发展十分必要,尤其是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规范和完善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规定。刘政奎建议,一是法律明确了有关部门对合作社建设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职责,但并未明确监管职责,建议在第10 条中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尤其要防止当前空心合作社套取国家资金等违法行为;二是第66条明确“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但由于缺乏贴息、担保等激励手段而难以落到实处,融资难、融资贵仍是农民合作社发展面临的普遍问题,建议修改为“国家制定鼓励政策,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三是建议在扶持措施一章中增加一条“支持合作社申请注册商标,申报原产地认证和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等,为其建立绿色通道,减免相关费用”,以帮助合作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公共图书馆应姓“公”

我国到底有多少个图书馆?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有3139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公民、企事业单位等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有50个。与我国近14亿人口相比,这个数量显然不足。

“这说明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事业的积极性不高。”在审议公共图书馆法草案时,王明雯认为,要想促进图书馆的繁荣发展,必须鼓励各方力量加入。考虑到目前基层政府财力不足,王明雯认为,立法应当鼓励民间力量进入这个领域,推动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快速发展。

草案中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大众供给文献信息查问、借阅等服务。姒健敏认为,现实中,一些公共图书馆的维护主要是靠有偿服务。“关于维护资金,固然前面有条款划定了由政府预算支持,但是现实是大多数靠服务收费。既然有,法律要写清晰。哪些事可以发展有偿服务和收费?在第四章服务中应该增加收费服务的限定内容。”姒健敏说。

现在许多大学图书馆也向社会提供免费服务,作为一项公益性社会服务,公共图书馆法应包括这些类型的服务。侯义斌建议,在第四章服务中增加一条,内容是“学校等其他专门性图书馆,在向社会提供免费服务时,其服务项目亦应符合本法的相关规定。”

念好政府“钱袋子”的“紧箍咒”

在分组审议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时,委员们认为,2016 年国务院认真执行全国人大批准的预算,并且不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切实加强财政管理监督,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丛斌建议,中央层面尽快出台针对精准扶贫县域资金整合的具体细则,将有限的扶贫资金向集体经济办得比较好的村倾斜,同时充分发挥村两委的组织带动作用,尤其是把弱势贫困户组织起来,扶贫资金也要向这样的弱势组合合作社倾斜。

刘政奎说,从2016年审计工作报告可以看出,转移支付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少。这一方面说明转移支付管理的客观难度,同时也说明主观上的工作努力还不够到位,因为有一些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希望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对转移支付的管理,尤其要把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多年提出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建议人大常委会就预算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题询问。

加强医药行业改革创新

药品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审议国务院关于药品管理工作的报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药品管理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建议。

谢小军说,药品保障和安全的形势越来越好,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报告中提到,一些药品中标价格过低,企业利润微乎其微,企业停止生产,最终退出市场,但在分析原因的时候没有展开,下一步重点工作安排中,也没有针对性措施。这件事可能涉及到如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相互关系,也涉及到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当中“三医”联动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统筹各方深化改革。建议国务院针对这个问题拿出有效措施。

丛斌说,目前医药行业存在的一些弊病,导致绝大多数中国药企从事仿制药生产,研发创新药的企业凤毛麟角。要痛下决心,改革不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科技评价体系,坚持以应用和问题为导向。目前市场上的中药、化学药和生物药普遍存在质量效益差的问题 ,药品的研发要有前瞻性,做好战略设计和储备。丛斌提出4点建议。一是药品同质化问题,要有具体治理措施,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二是利用信息技术摸清家底,在新药评审过程中采取回避制度;三是在药品包装上标明零售价,价格由国家价格管理部门控制,此法还可用来治理药品回扣等不正之风;四是由药监局制定相关安全标准和活性标准,解决中药颗粒剂质量良莠不齐问题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长期以来,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负担重、人才少三大突出问题,尽管社会广泛呼吁,有关部门多次下文,但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个重要原因是,在中小企业管理体制机制及政策扶持的连续性、持续性等方面缺乏法规保障。

在分组审议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时,谢小军建议,把修订草案第45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推动建立跨部门的互联网政策信息发布平台” 中“推动”两个字删去,建立政策信息的发布平台,应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所以就是“建立”,不要“推动”。

丛斌针对创新支持一章提出3点修改意见。一是将第36条第2款“国家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研发设计与应用”等改为“各类创新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研发设计与应用、质量标准、实验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和产品升级”;二是将第37条修改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应当向中小企业开放实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三是第37条第2款修改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支持本单位科技人员到中小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确保使“创新支持中小企业”的法律规定真正落地。

王明雯指出,修订草案原则性太强而实际操作性较差,在中小企业的一些优惠政策方面有些形式主义,“修订草案里涉及到中小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税收优惠标准、融资扶持标准等内容都需要进一步细化,以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建立土壤污染赔偿修复机制

土壤污染防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事关食品安全、事关百姓切身利益,也事关国家形象。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正逢其时。

丛斌认为,要想有效解决土壤污染问题,应当及时引入因土壤污染所造成的生产、环境和人身损害的赔偿制度。

王明雯曾经在人代会期间多次提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以及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建议,也参加过环保部召开的关于土壤污染保护立法“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她说,土壤污染防治涉及许多方面,土壤污染和水污染、大气污染等紧密相连,和食品安全、土地管理等密切相关,土壤污染防治法应当和相关法律做好衔接。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责任,首先应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使用人和所有人的关系如何处理,责任如何划分更明确?其次,对于责任人如果在农用地排放污染物、施用有毒废水废弃物,农业投入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及时回收相关废弃包装物,将重金属或其他有毒有害超标的工业固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法律责任仅要求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不够的,建议加上“造成土壤污染后果的,承担修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