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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三学社中央“九三楷模” 评选表彰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社中央机关各部门、各专(工)委:

《九三学社中央“九三楷模”评选表彰办法(暂行)》已经社中央十四届二十五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九三学社中央办公厅

2019年7月18日

 

九三学社中央“九三楷模”评选表彰办法(暂行)

(2019年7月12日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九三学社爱国民主科学优良传统,褒奖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九三学社社员,推动全社形成崇尚楷模、见贤思齐、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激发全体社员建功立业新时代的积极性,根据《九三学社中央表彰奖励工作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九三学社中央(以下简称“社中央”)设立“九三楷模”荣誉称号,授予在国家建设各领域各行业或社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享有较高社会声誉的九三学社社员(以下简称社员)。

第三条 “九三楷模”是社中央授予社员的最高荣誉。原则上一届表彰两次(中央委员会任期内第二年、第四年各一次),每次评选表彰10名。

第四条 “九三楷模”荣誉称号获得者可作为特邀代表列席社全国代表大会、社中央全会、社庆等社内重要会议和活动。

二、评选条件

第五条 推选“九三楷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二)遵守宪法与法律法规。

(三)遵守九三学社章程。

(四)品德高尚,为人正派,廉洁自律。

(五)在下列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1.立足本职建功立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特别是创新型国家建设中作出具有标志性突出贡献,取得重要创新成果;

2.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面对逆境与困难自强不息,工作业绩突出,赢得社会广泛赞誉,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3.热爱多党合作事业,长期在社务工作中勇挑重担、勤勉尽职,为九三学社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标志性突出成绩;

4.关心弱势群体,热心公益事业,在社会建设领域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标志性荣誉。

有违纪违法现象和受过社内外处分的社员不得推选。

三、评选机构

第六条 评选当年,经主席办公会议批准,成立社中央“九三楷模”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全面负责评选表彰工作。

评选委员会由社中央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副主席担任主任;从社中央机关部门负责人、社省级组织领导以及往届“九三楷模”当选者中推荐20人担任委员,组成“九三楷模”评选委员会。

第七条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设在社中央宣传部),办公室成员由社中央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兼任,负责评选表彰的统筹协调工作。

四、评选表彰程序

第八条 “九三楷模”评选实行单位推荐和社中央主席办公会议(以下简称“主席办公会议”)成员提名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评选工作流程

(一)在评选当年第一季度,评选办草拟评选工作方案(草案)、提名当年评选委员会人选,按程序提交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印发评选通知,启动评选工作。

(三)主席办公会议成员提名及社中央机关各部门、各省级组织推荐候选人人选。每单位(个人)提名或推荐名额为1人。

(四)评选办汇总候选人人选名单,提交评选委员会初审,遴选出20名候选人。

(五)20名候选人遴选名单提交主席办公会议审议,从中确定10名拟表彰人选。

(六)10名拟表彰人选情况在社中央网站、“九三学社之声”微信公众号等公示5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内外监督。

对于有异议的拟表彰人选,评选委员会应重新审核其资格,并把审核意见报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七)经公示后的拟表彰人选名单提交主席办公会议审议,确定表彰人选。

第十条  表彰宣传

(一)以社中央名义制发表彰决定、荣誉证书。

(二)有关省级组织制作本省“九三楷模”称号获得者宣传短片(时长3分钟),交评选办汇总编辑制作当年“九三楷模”专题片,供全社学习。

(三)“九三楷模”评选情况在社中央主席会议、常委会议上进行通报。

(四)在当年召开的社中央全会上举行“九三楷模”颁奖仪式。

(五)社的各级组织应以多种形式在社内外广泛宣传“九三楷模”事迹,扩大影响,发挥示范效应。

五、其  他

第十一条 “九三楷模”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自觉珍视和维护楷模声誉。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实并报主席办公会议批准后,应撤销其“九三楷模”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

(一)评选申报时伪造事迹、隐瞒严重错误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评选过程严重违反程序的;

(三)受到表彰后严重违反社章,或者违纪违法受到处分和判处刑罚的。

第十二条“九三楷模”评选表彰工作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对于在“九三楷模”评选表彰工作中徇私舞弊、违反法纪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主席办公会议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于评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