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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中央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8年3月7日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根据《九三学社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领导全社工作。

第三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协商讨论;重要议题应在协商讨论基础上进行表决,并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四条 如需要中央常务委员会做出重要决定,但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时,必须采用适当方式征求中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意见,委托主席办公会议做出决定,待下次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追认。

第五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一)组织实施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讨论并决定本社工作的重要问题;

(四)决定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其他文件;

(五)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

(六)听取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七)讨论并决定社中央工作部门机构设置及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讨论并决定中央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负责人任免。

第六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会议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

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书面向常务副主席请假。

未担任中央常务委员的省级组织主委,社中央秘书长、副秘书长、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由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第七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主席办公会议提出,经主席会议审议后提交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八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分管副主席或秘书长汇报。

第九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20天,应将会议通知发至与会人员。会议文件,应于会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提交与会人员。

第十条 办公厅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并常务副主席审核后送主席签发,或由主席授权常务副主席签发。

会议纪要分送主席、各位副主席、秘书长、中央委员,省级组织、社中央机关各部门。

第十一条 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分管副主席领导相关部门负责贯彻落实。

本规则由中央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