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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全会建议案工作规程


(2014年5月21日九三学社第十三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日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水平,有序推进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全会建议案(以下简称建议案)办理工作,规范中央委员通过建议案履行职责、参与社务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建议案是指在中央全会期间,中央委员以个人名义、联名或集体名义(以下简称提案者)向中央委员会提出的有关社务工作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建议案是中央委员履行职责、加强社内监督、推进社务工作质量提升的重要渠道和方式。

建议案应一事一案,情况反映实事求是、问题分析简明扼要、具体建议合理可行。

第三条  社务工作是指围绕建设政治坚定、组织坚实、履职有力、作风优良、制度健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目标,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履职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开展的参政党建设工作。

第四条 全会成立建议案审查工作组负责建议案的审查立案、指定承办部门等工作。工作组成员原则上由中央委员组成,组成成员名单由主席办公会议提出,主席会议决定,任期同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相同。全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办公会议代行有关职责。

第五条  由一位社中央领导同志分管建议案办理工作。社中央办公厅(以下简称交办部门)负责建议案办理的组织协调、日常联络、管理和督办工作。

社中央办公厅指定处室(以下简称交办人)作为建议案的接收与交办单位,具体承担日常联络、管理和督办工作;全会期间,作为大会秘书组建议案工作小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承办部门(包括组织或单位)负责具体办理有关建议,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答复提案者。承办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建议案办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建议案办理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分管负责人要负责督促和研究办理工作,对建议案答复意见进行审核把关。承办部门应指定相关处室和人员具体承担办理工作。具体承办处室负责人应抓好办理工作的落实。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提案者的沟通和联系。

第七条 中央全会期间,建议案工作小组(交办人)负责接收、登记、编号、汇总建议案。建议案审查应经工作组全体会议议决,并将结果向全会报告。

第八条  中央全会闭会期间,交办人应按照机关工作流程,及时分发交办有关建议案。视建议案所涉及事项范围、重要程度,必要时,由社中央领导牵头办理,或由主席办公会议重点督办。

第九条  建议案办理,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会办三种方式。只需一个部门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同办理的为会办,牵头办理部门为主办,协同办理部门为协办。

(一)承办部门接到建议案后,要认真清点、签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办,并以书面形式向交办人说明理由。交办部门按流程请示重新指派承办部门。

(二)承办部门应及时研究建议案内容,安排好办理进度,落实办理责任。办理工作应在接到建议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确需延长办理时间的,须按流程请示获准,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

(三)在办理过程中,承办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与提案者的沟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协作,相互支持。

(四) 办理建议案要求真务实,提高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问题。要认真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对建议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解决;承办部门解决不了的,应按流程报送社中央分管领导;对确实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条 建议案办理完毕,承办部门应及时答复提案者。

(一)承办部门对独办的建议案,直接书面答复提案者;对分办的建议案,应分别直接书面答复提案者;对会办的建议案,协办部门应先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综合各方意见后书面答复提案者。答复及会办意见均须同时抄送交办部门和社中央分管领导、建议案审查工作组成员。会办的建议案,答复须抄送协办部门。

(二)答复及会办意见应严格按照规范的格式行文,由承办部门领导审批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印发。

(三)答复提案者时,应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案,征询第一提案人的意见。

(四)承办部门收到提案者反馈的对办理情况的意见,要及时通报交办人。对不满意的反馈意见,要及时研究处理,并在2个月内答复提案者,同时抄送交办部门、社中央分管领导。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在办理时限截止后的20日内,应向交办部门报送建议案办理工作总结。交办部门应及时汇总工作情况,分析问题,提出下一步办理工作建议,报告社中央分管领导。社中央机关定期召开研讨会,梳理、总结建议案办理工作经验,研究制订改进措施。对已经落实、解决并能对社务工作起到良好示范作用的建议案,适时以适当方式发送社中央机关各部门和各省级组织,通报中央委员,宣传推广。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在每次中央全会召开日期的60日前,交办部门应将上一次全会建议案、领导批示、相关承办部门处理结果、答复意见及提案者的反馈意见等汇集成册,报送社中央领导,抄送社中央机关各部门,并书面报告全会。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社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九三学社   届   中全会建议案登记及立案建议汇总表

2.九三学社   届   中全会建议案交办表

3.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全会建议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附件1

九三学社    届    中全会建议案登记及立案建议汇总表

 

                                                                                                 年   月   

序号

案     由

第一

提案人

附议人

所在

组织

提 案 者

联系电话

是否

立案

拟承办

部  门

备  注























































 注:此表需要归档。


 

附件2

九三学社_____届____中全会建议案交办表

 

建议案

编号


案由


承办部门

主  办


分  办


协  办


批准立案

经本次全会建议案审查工作组/_____次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予以立案,_______办理。( 主席办公会重点督办; 社中央____副主席牵头办理; 部门负责办理)  

提 案 者


联 系 电 话


办结时限

    月    日

提交总结时限

   月    日

交 办 人


交 办 日 期

   月    日

退办理由

          月    日

部门领导


退 办 人


备  注











附件3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全会建议案

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提 案 者


建议案编号


通讯地址

及 电 话


案    由


承办部门

及 电 话


一、对办理态度是否满意:

 

二、对办理结果是否满意:

 

三、有何进一步的建议和要求: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提案者填写后书面反馈至承办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