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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九三学社省级组织届中调整工作的意见


(2020年5月9日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推进社组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的意见》和《九三学社章程》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对社省级组织届中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届中调整主委工作

1.主委因到龄等原因需要届中调整的,由社省级组织书面请示社中央,社中央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社省级组织启动相关工作。

2.社省级组织与地方省委统战部就启动工作和初步建议人选情况进行初步沟通,社省级组织将沟通结果向社中央提交书面报告。

3.社中央分管组织工作副主席根据主席办公会议精神与地方省委统战部负责人当面协商届中调整主委相关工作,社中央、地方省委统战部、中央统战部三方协商意见一致后,正式启动届中调整主委工作。

4.社省级组织与地方省委统战部根据民主推荐等情况协商提出届中调整主委建议人选,由社省级组织负责人向社中央分管组织工作副主席和组织部门负责人报告。

5.社中央分管组织工作副主席与地方省委统战部负责人当面协商主委人选情况,社中央、地方省委统战部、中央统战部三方协商意见一致后,形成届中调整主委人选考察对象名单。

6.根据考察等情况,经社省级组织主委会议、常委会议研究,提出届中调整主委候选人建议名单,向社中央提交书面请示。

7.社中央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社省级组织召开全委会议进行选举。

8.社省级组织将选举结果报社中央组织部备案。

二、届中调整专职副主委工作

1.专职副主委因到龄等原因需要届中调整的,由社省级组织书面报告社中央,做好启动工作相关准备。

2.社省级组织与地方省委统战部就启动工作和初步建议人选情况进行初步沟通,社省级组织将沟通结果向社中央提交书面报告。

3.社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根据主席办公会议精神与地方省委统战部负责人电话协商届中调整专职副主委相关工作,社中央、地方省委统战部、中央统战部三方协商意见一致后,正式启动届中调整专职副主委工作。

4.社省级组织与地方省委统战部根据民主推荐等情况协商提出届中调整专职副主委建议人选,由社省级组织负责人向社中央分管组织工作副主席和组织部门负责人报告。

5.社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根据分管组织工作副主席指示精神与地方省委统战部负责人电话协商人选情况,社中央、地方省委统战部、中央统战部三方协商意见一致后,形成届中调整专职副主委人选考察对象名单。

6.根据考察等情况,经社省级组织主委会议、常委会议研究,提出届中调整专职副主委候选人建议名单,向社中央提交书面请示。

7.社中央分管副主席批复同意后,社省级组织召开全委会议进行选举。

8.社省级组织将选举结果报社中央组织部备案。

9.省级组织兼职副主委因工作需要届中转任专职副主委的,一般情况前5项程序不变,后续程序变为,根据考察等情况,社省级组织直接召开主委会议决定专职副主委名单,并将决定结果报社中央组织部备案。

三、届中调整兼职副主委工作

1.届中兼职副主委需要调整的,在社省级组织与地方省委统战部就启动工作和初步建议人选情况进行初步沟通后,由社省级组织负责人向社中央分管组织工作副主席和组织部门负责人报告沟通结果。超过现有职数的,须报经社中央同意。

2.社省级组织与地方省委统战部根据民主推荐等情况协商提出届中调整兼职副主委建议人选,由社省级组织负责人向社中央组织部门负责人报告。

3.社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根据分管组织工作副主席指示精神与地方省委统战部负责人电话协商人选情况,社中央、地方省委统战部、中央统战部三方协商意见一致后,形成届中调整兼职副主委人选考察对象名单。

4.根据考察等情况,经社省级组织主委会议、常委会议研究,提出届中调整兼职副主委候选人建议名单,向社中央提交书面请示。

5.社中央分管副主席批复同意后,社省级组织召开全委会议选举兼职副主委。

6.社省级组织将选举结果报社中央组织部备案。

7.省级组织专职副主委因工作需要届中转任兼职副主委的,一般情况经启动前书面报告和三方协商两项程序后,由社省级组织召开主委会议决定,并将决定结果报社中央组织部备案。

四、届中调整委员、常委、秘书长工作

1.届中委员、常委、秘书长需要调整的,社省级组织提出初步建议人选名单与省委统战部协商,意见一致后,正式启动届中调整工作。

2.根据考察等情况形成建议人选名单,经社省级组织主委会议、常委会议研究,提出届中调整委员、常委候选人名单,经主委会议研究提出秘书长人选名单,向社中央提交书面请示。

3.社中央分管副主席批复同意后,社省级组织召开全委扩大会议选举委员,召开全委会议选举常委,召开常委会议任命秘书长。

4.社省级组织将选举或任命结果报社中央组织部备案。

五、其他

1.以上省级组织届中调整工作未提出意见部分(如民主推荐、考察、公示等环节),按照地方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2.本意见由社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自社中央主席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