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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社内监督工作条例


(2008年12月3日九三学社第十二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8日九三学社第十三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20年11月2日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工作程序,健全工作机制,着力提高解决自身问题能力,努力把九三学社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组织坚实、履职有力、作风优良、制度健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根据《九三学社章程》《各民主党派中央关于加强内部监督工作座谈会纪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内监督是本社对各级组织和全体社员遵守社章社规社纪、履行社内职责情况的自我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各级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领导机构成员、各级机关中的社员。

第三条  社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章依规依纪进行;坚持社务监督与纪律监督并重,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强化同级监督;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四条  社内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与中国共产党真诚合作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贯彻多党合作方针政策,遵守社章社规社纪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社内职责,执行组织决定的情况。

(四)贯彻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廉洁自律、秉公用权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职责

第五条  中央委员会的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民主党派内部监督有关精神,部署、推进全社社内监督工作,指导下级组织开展社内监督工作。

(二)领导中央委员会的社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中央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监督中央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领导机构成员,决定加强社内监督的重大事项。

(三)中央委员会领导班子、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社内监督工作,加强对中央委员会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监督委员会工作汇报。

(四)中央委员会领导班子担负社内监督主体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社内监督相关制度文件,对中央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领导机构成员等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主动接受社组织和社员的监督。主席是中央委员会社内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副主席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五)中央委员应严格遵守社章社规社纪,对违反社章社规社纪的行为应坚决抵制,并及时报告社组织。

第六条  地方委员会的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组织社内监督有关精神,向上级组织报告社内监督工作情况,指导下级组织开展社内监督工作。

(二)领导同级委员会的社内监督工作。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同级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监督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领导机构成员,决定加强社内监督的重大事项。

(三)地方委员会领导班子、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社内监督工作,加强对同级委员会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听取同级监督委员会工作汇报。

(四)地方委员会领导班子担负社内监督主体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社内监督相关制度文件,对同级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领导机构成员等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主动接受社组织和社员的监督。主委是同级委员会社内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副主委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五)地方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社章社规社纪,对违反社章社规社纪的行为应坚决抵制,并及时报告社组织。

第七条  基层组织的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规范基层组织生活,监督社员切实履行《九三学社章程》规定的义务,保障社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社员对社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

(三)对社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对社员违反社章社规社纪的行为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理,问题严重的及时报告上级组织和有关方面。

第八条  监督委员会是社内监督工作的专责机构,在同级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同级组织关于社内监督的决策部署。

(二)重点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领导机构成员、机关中的社员等进行监督,指导下级组织社内监督机构开展工作。

(三)制定并实施社内监督工作规章制度,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四)组织开展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负责对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五)受理情况反映,处置有关问题线索。

(六)做好社内监督与社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有关规定的衔接,对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社员,应及时报告同级组织并提出处置建议。

(七)根据需要承办国家监察相关工作。

(八)对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处置的担任公职的社员,依据社章社规社纪向同级组织提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建议意见。

(九)加强社内监督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开展业务培训。

(十)根据同级组织决定开展其他工作。

第九条  社员的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在社的有关会议上有根据地向社组织和社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二)参加社组织领导班子述职和民主评议时,作出客观评价。

(三)对社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实事求是地反映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监督形式

第十条  社内监督的形式主要包括:民主生活会、述职和民主评议、谈心谈话、问题线索处置、日常履职监督。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开。由主席(主委)召集,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邀请上级组织或监督委员会、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有关同志列席。重点是解决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主席(主委)应带头发扬民主,班子成员之间应坦诚交流思想,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召开前,领导班子成员应深入开展谈心谈话,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监督委员会派员列席同级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十二条  述职和民主评议。由主席(主委)主持,每年进行一次,邀请上级组织或监督委员会、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有关同志列席。述职范围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参加评议的范围一般是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班子述职的重点是贯彻执行《九三学社章程》、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自身建设、落实组织决定等情况;班子成员述职的重点是思想作风、合作共事、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主席(主委)代表班子及个人述职,其他班子成员分别述职。民主评议以无记名方式进行,由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汇总情况,并向主席(主委)反馈。监督委员会派员列席同级组织领导班子述职和民主评议,对述职评议的范围、程序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谈心谈话。主席(主委)应经常同班子成员、下级组织主委谈心谈话,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等状况,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指出、帮助改进,重要情况应及时与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沟通。对主席(主委)存在的问题,班子成员应及时向其提出。

第十四条  问题线索处置。监督委员会(未设立社内监督机构的地市级组织)按照分级受理、分类办理的原则,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处置反映监督对象违反社章社规社纪、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社内职责等问题线索。对需要做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重点监督对象,向同级组织领导班子提出处置建议,并由主席(主委)与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沟通后,按相关规定处理;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社章社规社纪处理;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以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按照相关规定,与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国家监察机关一起做好本级组织担任公职社员的问题线索处置工作,对涉及担任公职社员违反监察法的,及时向国家监察机关报告。定期汇总分析问题线索,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向同级组织领导班子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五条  日常履职监督。各级组织领导班子和监督委员会各负其责,对监督对象日常履行社内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履职情况档案,定期汇总分析,重要情况应及时由领导班子或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与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沟通。

第十六条  各级组织可结合工作实际改进社内监督形式,多措并举增强监督实效。

第五章  机构设置

第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和省级委员会设立监督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委员会一致;有条件的地市级组织可以设立社内监督机构,未设立的由其领导班子履行相关职责。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左右。主任由同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组成人员可从同级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也可吸收其他方面代表人士。中央监督委员会规模一般在19人以内,省级监督委员会规模一般在11人以内。

第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省级委员会和有条件的地市级组织应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敢担当的要求,选好配强监督委员会(社内监督机构)成员,注意吸收有监督、监察、法律背景的人才。监督委员会人选一般应经过初始提名、资格审查、征求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意见、主席(主委)会议正式提名、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等环节。地方组织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九条  监督委员会应设专职办事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领导班子应切实担负起社内监督职责,把社内监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常研究、常部署、常检查、常推动。应注重日常教育引导和管理,把落实监督职责关口前移。应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宣传教育等方面,为社内监督创造良好条件。应加强实践探索,深化理论创新,不断提高社内监督的科学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以身作则,自觉加强理论修养、政治修养、道德修养,增强法纪观念和规则意识,带头遵守制度规定,主动接受社组织和社员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组织应加强教育培训,深化理论政策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社内监督工作队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组织和设立社内监督机构的地市级组织可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央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2013年11月九三学社第十三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九三学社中央监督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