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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2月11日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按照社章规定交纳社费,是社员对社组织应尽的义务。收缴、使用和管理社费,是基层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为适应新时代形势发展和加强自身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社费收缴

第一条 社员自地方组织批准入社之日起交纳社费。

第二条 在职社员每人每月交纳社费20元,退休社员每人每月交纳社费5元,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第三条 社员应主动按时交纳社费。基层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社费交纳具体时间和方式。

第四条 社员一般向所属基层组织交纳社费。社员外出超过六个月以上的,经所属基层组织同意,可向临时编入的基层组织交纳社费。

第五条 社员交纳社费确有困难的,经所属基层组织研究,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可以减免社费。

第六条 社员同时是中共党员或其他民主党派成员的,亦按本办法交纳社费。

第七条 基层组织对不按照规定交纳社费的社员,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交纳社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社员,应终止其社籍。

第八条 社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社员社费,不得要求社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费用。

二、社费使用

第九条 社费的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条 社费用于社的工作,主要作为社员所在基层组织活动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社费使用范围须经基层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三、社费管理

第十二条 社费由社的基层组织管理。有条件的基层组织可设立对公账户或委托有关单位财务部门代管,其他基层组织也应集体研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向上级地方组织报备。

第十三条 基层组织收缴社费要有专门的登记簿,收支情况应规范记录。

第十四条 基层组织每年应向社员公布社费收支情况,接受社员监督。

第十五条 基层组织每年应将社费收支情况上报上级地方组织。地方组织应对基层组织社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应追究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省级组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