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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网络舆情应对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1月6日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我社网络舆情监测和应对管理,掌握网络舆论主动权,有效防范网络舆情事件发生、化解舆情风险,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舆情,主要指以网络媒体为主要载体进行传播的、涉及我社组织或社员的舆论,包括社会公众在网络公共空间对涉及我社的现象、事件、问题所反映出来的意见、看法等信息,也包括我社社员、各级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网络平台就国家公共事务、社会热点焦点、社务工作等问题所表达的观点、言论等信息。

第三条 各级组织领导班子对本级组织网络舆情工作履行全面领导主体职责,承担领导责任。社中央宣传部是全社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的牵头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本级、指导和督促地方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社中央相关部门是第二责任主体,配合宣传部门第一时间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各级地方组织应指定专门部门(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本级及以下组织网络舆情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指导,各级组织涉及舆情相关部门(或单位,第二责任主体)参与、配合相关处置应对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第四条 网络舆情管理遵循“主动、及时、稳妥、有效”的工作原则。各级机关要建立领导机构,明确工作机构和第一责任人,指定专门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处置机制,制定行之有效的实施细则、工作流程规范和应对处置预案。压实各个环节任务和责任,避免反应迟缓、被动应对,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引导。

第五条 分级负责。涉及全社及社中央机关的网络舆情,社中央相关部门是责任主体;涉及各地方组织的网络舆情,本级组织相关部门是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对涉及多个社组织的舆情,其上级组织是舆情回应的第一责任主体,相关社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应对处置。

第六条 加强预警研判。各级组织应主动关注、搜集和及时上报与社务工作相关的网络舆情,对日常网络监测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信息,要适时进行舆论引导,避免舆情影响持续扩大、发酵升级。作出重要决策并出台有关政策制度、公开相关信息前,应分析研判引发网络舆情的可能性,并做好应对准备。

第七条 应对处置。

(一)快速反应。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要第一时间向上级组织和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在第一时间协同(配合)相关部门核实信息。必须作出回应的,重大网络舆情一般应在24小时以内予以回应,其他网络舆情一般应在48小时以内予以回应,发布相关权威、准确信息;根据工作需要,持续通报进展情况。

(二)恰当回应。回应内容应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避免自说自话,力求表达准确、自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吹风会进行回应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各级组织要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平等交流、互动传播的特点和各级组织官网(公众号)的权威性,提升回应信息的到达率和可信度。与党委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建立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媒体和网站的沟通,扩大回应信息的传播范围。

(三)合理处置。对于网络舆情,要采取妥善策略和适当应对方式,及时、合理、灵活、稳妥地进行处置。对信息不属实的,以官方名义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真相;对信息属实的,适时、规范地发布权威的反应、处置信息,及时加以正面引导;舆情平稳后要持续关注后续动态、掌握舆情走向。对社内引起舆情的源头事项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注重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坚持应急处理与主动引导相结合,采取线上线下多种形式,有效掌握舆论话语权和主动权。

第八条 网络舆情工作情况纳入社组织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各级组织要着力加强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的总结提升、业务培训与交流;着力加强社员的媒介素养教育,提高其政治鉴别力和理性思考能力,不信不传各种不实或负面消息;鼓励社员尤其是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社员,在面对噪音杂音时,通过各种媒介理性发声,激浊扬清。各基层组织要发挥管理、监督、教育职能作用,社员要发挥主体作用,积极做好本支社的有关思想工作和涉及舆情处置工作。

第九条 发生重大负面网络舆情不报、漏报、瞒报等情况,或在网络舆情处置过程中出现严重错误产生不良影响的组织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工作责任和管理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或社纪处分;后果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社中央主席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社中央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