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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中央机关网络舆情应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021年1月6日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有序做好社中央机关有关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根据《九三学社网络舆情应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网络舆情,主要指涉及我社并以网络媒体为主要载体进行传播的舆论情况。

第三条  社中央成立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宣传思想工作副主席任组长,宣传部及舆情涉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领导舆情应对处置工作,研究决定有关重要事项。有关重大网络舆情处置意见,提请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具体处置应对工作由涉及部门分管副主席协同负责。宣传部网络舆情管理处室代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第四条  社中央各部门部务会议是本部门网络舆情工作领导机构。宣传部负责统筹管理全机关网络舆情监测收集、应对处置工作,是第一责任主体;机关其他舆情涉及部门负责本部门有关网络舆情的监测、应对处置工作,是第二责任主体;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网络舆情所涉机关业务、职能处室是舆情应对处置的第一责任处室。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宣传部工作,及时就网络舆情应对处置提出意见建议、条件保障。

各部门要按照《九三学社网络舆情应对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主动加强网络舆情的监测收集、研判,制定工作流程规范和处置预案,加强演练。各部门要明确本部门与宣传部对接工作的部门分管负责人,根据具体舆情情况安排责任处室和专人跟进,按操作规程逐级落实具体职责。

第五条 宣传部负责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利用技术手段监测收集分析涉及我社的日常网络舆情动态信息;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定期(遇重大突发舆情即时)形成舆情分析报告,报送社中央领导并抄送机关各部门。社中央机关各部门也应做好安排,关注涉及本部门本领域的网络舆情信息,有关动态即时报送分管副主席并抄送宣传部。

第六条 网络舆情发生后,宣传部与各涉及部门应各司其职,及时汇总分析相关舆情信息、研判舆情趋向、互相通报有关情况,第一时间报送分管副主席。

第七条 舆情事件处置工作由宣传部、涉及部门及机关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协同开展。涉及部门负责调查舆情来源、分析理清事件缘由、提出回应事实材料及应对处置意见、业务口径。宣传部负责舆情信息分析、草拟回应通稿、相关媒体联络及统一信息发布等工作。涉及部门参与草拟应对方案、会商回应通稿。机关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各方关系协调、服务保障工作。经会商形成处置方案意见,按流程获准后,实施事件处置和舆论引导。

第八条 根据舆情实际情况实施相应舆论引导工作方案。如需公开发布信息,按程序在社中央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新闻稿。如需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吹风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进行回应的,按相关程序组织进行。社内其他平台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发布相关情况或接受采访。舆情涉及部门依照管理业务范围和职责,妥善做好舆情事件源头相关事宜处置工作。

第九条 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社中央网络舆情工作会议,机关各部门及省级组织有关负责同志、有关工作人员参加,总结交流经验、分析问题、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第十条 将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纳入机关干部考核体系。对工作落实好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消极、不作为且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到位的部门和个人进行约谈;对机制不健全、措施不得力、责任不到人、处置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其工作责任和管理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或社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主席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