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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中央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定


(2013年7月22日九三学社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九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2019年9月12日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主席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公文处理流程,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推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制定本规定。

一、公文种类

第二条  本社常用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组织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组织请示事项。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二、公文格式

第三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适用格式主要为文件格式、信函格式、纪要格式等。

第四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行文规则

第六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八条  向社外相关机关(单位)行文,应该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部门,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部门,不抄送本机关的下级组织。

(二)社中央机关内设部门向相关主管部门请求处理、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社中央分管领导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直接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三)地方组织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相关部门请求处理,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有关部门。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相关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相关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相关机关报送公文。

第九条  向地方组织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抄送有关部门。

(二)除办公厅根据授权可以向地方组织行文外,其它机关内设部门不得向地方组织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组织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地方组织审批(或同意)的具体事项,经社中央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社中央领导同意。

(三)机关内设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地方组织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应予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条  涉及全社及社中央机关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应以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或办公厅名义行文。需要相关机关批准或同意的事项,应以社中央或办公厅名义行文。机关内设部门除办公厅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对不相隶属部门或机关行文,一般用函平行行文。

四、公文拟制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一条  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社内相关规定,准确体现机关发文意图。

(二)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条理清晰,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三)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本部门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六)拟稿处室以及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对所起草的公文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进行核稿。部门负责综合工作的处室负责本部门主办的文稿核稿工作;办公厅文秘处负责社中央和办公厅名义行文核稿工作。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是否符合社内相关规定;是否准确体现机关发文意图;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四)其它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处室)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处室)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四条  公文应经本机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审批签发。

(一)以部门名义行文。文稿经主办部门负责综合工作的处室核稿后,由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特殊情况需由部门其他负责人代签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在发文稿纸上注明。重要公文由社中央分管领导审批签发。

(二)以办公厅名义行文。办文部门按照流程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核签后,由办公厅文秘处核稿、办公厅分管负责人审核,办公厅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由秘书长审批签发或社中央分管领导签发。

(三)以社中央名义行文。部门负责人核签文稿经办公厅审核后,呈社中央分管领导审批签发。重要公文经社中央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常务副主席或主席审批签发。送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等有关公文由主席签发。

(四)签发公文,主签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其他领导圈阅或签名,视为同意。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联合发文由发文所有相关机关负责人会签。

(五)会议纪要、简报的签发,按照有关工作规则执行。涉及社中央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有关公文事项,由归口联系部门按照各委员会工作通则及部门行文流程办理。

第十五条  公文应尽量减少“跑签”,只有少数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完的公文,或急需制发的公文,在发文稿纸首行标注紧急程度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方可跑签。无紧急、特殊情况,不得越级呈签。

五、收文办理

第十六条  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处理过程。一般包括签收、登记、拟办、批办、分发、传阅、承办、催办和答复等程序。办公厅专门业务处室、各部门负责综合工作的处室分别负责本机关、本部门公文的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收到公文应及时进行登记、分发、传阅和处理。对不应当由本机关办理、不符合行文规则的公文,应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的公文(含附件或材料),应及时报办公厅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提出拟办意见。属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由办公厅或部门负责直接办理。对不能直接答复处理的,提出拟办意见后,由主办部门呈请社中央分管领导批示。

机关内部重要请示、报告应通过《九三学社中央机关内部签报》办理。主要流程是:经办人拟稿签字,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综合工作的处室负责人审核,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报社中央分管领导批阅。涉及其他部门或办公厅职权范围的请示(报告)事项,须会签有关部门或办公厅审核后,由主办部门呈送社中央分管领导阅批。

第十八条  部门或个人一般不得将收文直接报送社中央领导阅批;特急收文经同意可直报社中央分管领导。经社中央领导批示的公文,一律由专门处室退回呈送部门办理,并由承办部门负责催办、督办和查办。

第十九条  凡涉及人财物事项的收文,应先送办公厅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再呈送社中央分管领导批示。

第二十条  承办部门接到批办的收文后,应当抓紧办理,不得推诿、延误。涉及多部门业务范围的综合事项,由主办部门协商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如不能取得一致,应及时提请秘书长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需呈送多位社中央领导传阅或批示的收文,经由办公厅签署意见后,按一定的顺序报送。一般程序是:传阅件应按领导人排序由前向后递送,批示件应按领导人排序由后向前递送。公文传阅不得漏传、误传、横传。

第二十二条  机关领导批示收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示领导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批示日期,其他批示领导署名或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署名或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二十三条  密级收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传递,密电传输或计算机网络加密传输,不得密电明传、明电密电混用。机要收文直接呈送社中央领导传阅并注意及时收回保管。有批示的公文,及时分送相关部门(处室)办理落实。

六、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是指以本机关(部门)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公文的复核、登记、印制和核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已经领导签发的公文,印发前办公厅文秘处或部门负责综合工作的处室应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校核重点是: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有无错忘漏问题等。

第二十六条  签发后的公文,承办部门不得擅自更改。需作修改的,应报原签发人复审。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第二十七条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社中央机关具体发文字号分别为:

文件格式:中央发文为九三中央发〔××××〕××号,机关部门发文为九三中×发〔××××〕××号;

信函格式:中央函件为九三中央函〔××××〕××号,机关部门函件为九三中×函〔××××〕××号;

纪要格式:中央纪要为九三中央纪字〔××××〕××号,机关部门纪要为九三中×纪字〔××××〕××号;

简报格式:第×期(总第×期)。

内部签报:九三内×字〔××××〕××号。

第二十八条  印制公文要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做到文面清晰、字体适当、用纸及格式规范。对待特急或重要公文,应优先保证印制。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第二十九条  公文校对印制清样后,办文处室和核稿责任处室应依次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字号、发文日期、署名和印刷质量等再次进行检查,确保准确无误后再行正式印制、分发。

第三十条  公文拟办部门负责按文件发放范围发送公文并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  发送和传递涉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须专人送达、收件人亲收。对紧急公文,须采用特快方式专送。

七、办理时限

第三十二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高效。各环节工作人员应当密切协作,确保公文处理工作的高效率和高质量。

第三十三条  公文承办部门在接收公文时,应根据公文的时限要求,对紧急公文进行分类处理,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特急”指内容重要并特别紧急,已临近规定的办结时限,需要即刻办理的公文。“加急”指内容重要并紧急,需要加快传递处理进度的公文。

第三十四条  标注“特急”“加急”的公文,公文承办部门在按公文运转流程办理的同时,应在接收公文的第一时间报告相关社中央领导;各环节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按规定时限办复完毕。   

第三十五条  确因某些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限要求办复的“特急”“加急”公文,应书面或口头告知来文单位。

八、公文管理、保密、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六条  办完的公文原件由承办部门公文管理员负责保管。两个以上部门(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门(机关)保管,相关部门(机关)保存复制件。属密级公文,由办公厅指定专人管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所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涉密公文拟稿时提出的密级设定意见,按流程经审核签发后即视为确定,必要时应经社中央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办完的公文,应于每年年底立卷、翌年3月底前移交档案室归档。

第三十七条  不得自行复制涉密公文。复制涉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授权。确需复制的,应从严控制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再行依照保密规程操作要求复制。复印的涉密公文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等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法规,遵守保密纪律,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凡泄露或出卖党和国家秘密公文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文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条  公文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及时对秘密公文进行清理、清退和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定期销毁。公文解密,应履行手续,提请社中央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九、其他

第四十一条  办公厅主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对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办公厅负责解释。自主席办公会议审议修订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