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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中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10日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中央固定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合理配置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社中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本级及所属事业单位民主与科学杂志社、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机关购置、调拨、建造,以及以受赠等方式获取的上述资产均属于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机关固定资产实行两级管理模式。

第八条 机关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部门为办公厅,其职责为:

(一)制定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各部门报送的年度固定资产配置计划,汇总形成机关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填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三)配置各部门固定资产;

(四)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包括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卡片账、计提折旧等;

(五)负责固定资产的统计、清查及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

(六)审核各部门提出的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固定资产,并做好账务处理。

第九条 机关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为各部门,即资产使用部门,其职责为:

(一)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部门内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员姓名需报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处备案,管理员变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对部门内的固定资产使用人和使用状态进行登记,固定资产在部门内调剂使用的,需报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处备案;

(三)按时向办公厅提交年度固定资产配置计划;

(四)购置固定资产前,向办公厅提交固定资产书面采购申请;

(五)配合办公厅做好固定资产统计、清查工作;

(六)遇固定资产损毁、报废、丢失等情况,及时向办公厅备案,并提交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办公厅各处(室)遇此种情况,及时向厅领导报告,并提交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第十条 民主与科学杂志社、机关服务中心依据国家相关的资产管理办法和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入库、领用及账卡物的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坚持保障需要、节俭适用、节能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资产:

(一)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的;

(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

(三)现有固定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重新配置的;

(四)现有固定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等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购置、调拨、调剂、受赠等。凡能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十三条 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等通用固定资产的配置标准(数量、价格、最低使用年限、性能要求等)按照财政部和国管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部门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费用支出标准,综合考虑固定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提出拟配置固定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投入使用时间,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制定本部门年度固定资产配置计划,报机关事务管理处统筹审核。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配置计划随同部门预算经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财政部。批复后,各部门在购置前需向办公厅提交固定资产书面采购申请,提出拟购置固定资产的品目、数量、性能要求、用途、投入使用时间等,经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批,由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购置。

第四章   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领用固定资产需填写《九三学社中央机关固定资产领用申请单》,领用人本人签字后,交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再由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领用人应对自己领取的固定资产妥善保管与维护,爱护公共财物,避免丢失、损坏。

第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调离(退休)等,向机关事务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机关外的单位或个人转借、租售或赠送机关固定资产。如确因工作需要,需报办公厅审核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机关事务管理处、财务处应每年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账卡,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由领用人说明情况,并在固定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反映。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依规进行处置: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

(二)因机构变动发生占有权、使用权变更的;

(三)已经报废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

(四)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

(六)其他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捐赠、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具体按《财政部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财行〔2007〕545号)执行。固定资产处置应当由机关事务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综合处(信息化办公室)审核鉴定(仅鉴定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类固定资产,电梯等大型设备聘请第三方鉴定机构或生产厂家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优先选择调剂方式进行;无法调剂的,可通过转让、置换、捐赠等方式处置。各部门长期闲置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应交办公厅统一调剂使用。固定资产捐赠应当以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为目的。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九三学社中央机关审批权限:

(一)一次性处置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厅主任审批;

(二)一次性处置原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房屋、车辆除外),由社中央秘书长审批;

(三)一次性处置原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房屋、车辆除外),由社中央主要领导审批,并经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

(四)一次性处置原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固定资产(房屋、车辆除外),由社中央主要领导审批并经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财政部审批。

(五)房屋和车辆的处置按全国政协有关规定执行。 

民主与科学杂志社、机关服务中心一次性处置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自行审批报社中央备案。一次性处置原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报经社中央秘书长审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使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未按管理职责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或固定资产领用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主席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