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

九三学社中央机关集体宿舍管理办法


(2019年 9月12日九三学社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集体宿舍管理,保证住宿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创造安静、整洁、和谐的宿舍环境和良好的公共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宿舍是机关为外地来京工作、在北京无住房(只身在北京)的职工缓解住房困难的一种临时性住房安排。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集体宿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职工入住集体宿舍,须本人填写《职工入住集体宿舍申请表》,写明婚姻、家庭人员以及个人在北京的房产情况,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先报人事处核实申请人情况,再由机关事务管理处初审后,报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机关事务管理处根据宿舍情况统一安排房间、床位入住。

第四条 集体宿舍实行舍长负责制。舍长由宿舍全体居住者选出,报机关事务管理处备案,任期两年,期满或因故退出住宿的,全体居住者可重新选举。舍长应性格随和、善于沟通、有较强责任心,负责宿舍内部事务的协调管理和安排轮流值日、收缴费等事宜。其他宿舍居住者应配合舍长工作,遵守物业及居委会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机关为每位入住集体宿舍职工提供一个床位,由机关事务管理处根据房间情况和实际需求安排。机关事务管理处有权根据需要对住宿安排进行调整,包括增减床位、调整住宿地点等。 

第六条 集体宿舍统一配备生活必需的家具家电。禁止职工自行购买大型家具(用具)挤占宿舍空间。

第七条 职工应爱护宿舍内的家具家电和公共设施,做好日常维护。凡人为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由个人负责维修或照价赔偿。如遇公共设备设施故障或损坏,舍长应尽快向小区物业部门报修,如有重大事项,及时向机关事务管理处报告。

第八条 入住集体宿舍的职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宿舍床位统一由机关事务管理处安排,不准私自调换房间、床位。

(二)集体宿舍仅限本人居住,严禁留宿配偶、子女、父母、亲属、朋友等人员,严禁将钥匙交给其他人员使用。

(三)自觉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和生活习惯,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宿舍公共生活区域(包括厨房、卫生间、客厅、过道、阳台、储物间等)应做到物品码放整齐,地面、墙壁、玻璃保持清洁完好,无垃圾堆积,无油烟积垢。

(四)注意安全,防火、防盗,按照安全用电要求使用电器设备,及时关闭电源、水源和燃气。不得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危险品、易燃品等。一经发现,没收所有物品,并取消其住宿资格。贵重物品妥善保管,以防丢失。

(五)不得擅自移动宿舍公共设施,不得私自施工装修。如有上述情况,一经查出,应由当事人恢复原状,一切后果及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六)使用电视、电脑、音响等电子产品时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七)发扬民主,平等协商;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协商处理宿舍事宜;爱护公物,节能降耗。

(八)按时缴纳综合管理费、水、电、燃气等费用。综合管理费(含床位管理费、物业费、取暖费)由机关事务管理处通知财务处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水、电、燃气等费用自行承担,由宿舍居住者合理分摊。

第九条 机关事务管理处不定期对集体宿舍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或根据有关违规情况反映,机关事务管理处提出整改意见,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整改。如有整改不力者,对当事人提出口头警告一次,警告无效者,机关事务管理处责令其限期搬出集体宿舍。

第十条 职工通过购买、租赁或其它途径解决住房后,必须及时退出集体宿舍。职工退出集体宿舍并清出所有个人物品后到机关事务管理处办理退宿手续,交还宿舍钥匙,机关事务管理处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处停止扣费。

第十一条 外地来京挂职、借调干部如需安排集体宿舍,入住期间免交综合管理费,水、电、燃气等费用与宿舍居住者合理分摊,同样严格遵守机关集体宿舍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在机关集体宿舍入住的机关干部赴外地挂职、借调期间免交综合管理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主席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职工入住集体宿舍申请表
附件

职工入住集体宿舍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婚否


民族


部门


申请时间


申请理由


我已学习并理解了《九三学社中央机关集体宿舍管理办法》,自觉遵守该办法规定。申请内容真实、完整。如有违反,愿接受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 

本人签名:                                                                                                  

人事处核实

意见


机关事务管理处初审建议


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