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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中央机关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6月5日九三学社中央机关工作协调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中央机关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社中央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中央机关采购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条  社中央机关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机关自行采购两类。政府采购是指社中央机关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社中央机关自行采购是指政府采购范围之外的采购行为。

一、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社中央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四、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社中央机关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工作的层级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社中央机关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办公厅的社中央副主席,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分管行政的办公厅副主任组成。

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根据主席办公会议的决定,组织领导社中央机关的大额采购工作。

2.审核机关各部门的采购预算。

3.审核招标文件、合同文本等采购资料。

4.决定成交供应商等采购事项。

5.审批采购预算支出。

第六条  社中央机关采购工作组的组成及职责。

一、采购工作组的组成。

1.采购工作组由社中央办公厅、社中央机关服务中心、相关部门及社中央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若干人组成,人数视工作需要确定。

2.采购工作组的日常工作由分管行政的办公厅副主任负责。机关各部门的采购计划、报告等文件须先送分管行政的办公厅副主任,由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或向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

二、采购工作组的职责是:

1.根据采购工作需要,具体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询价,调查研究市场状况,掌握价格信息,了解有关技术发展趋势,掌握供应商的资信、能力、经营情况,为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制定招标文件、合同文本;组织评标,出具综合评标意见;推荐中标供应商和备选供应商。

2.制定采购预算执行计划。

3.根据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办理采购的具体事务。

4.负责验收采购项目。

5.不需要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询价程序进行采购的小额零星的日常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采购,由分管行政的办公厅副主任授权采购工作组或有关部门人员办理。

6.负责办理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采购的预算编制、采购监督、资产登记及采购原始文件、资料的保管归档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社中央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负责监督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合同承付有关款项。

三、负责采购项目的账务处理和资产的登记工作。

四、负责对机关内及所属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负责对采购合同文本、招投标文件,验收证明等原始文件、资料的保管归档工作,视同财务档案妥善保管。

第八条  行政处负责已采购货物的登记、分发、保管及采购合同文本、招投标文件、验收证明等原始文件、资料的保管归档工作。

第三章  采购预算

第九条  财务处根据财政部批复的社中央年度预算核定社中央机关年度采购预算的总额度。

第十条  机关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年度预算和工作需要编制部门年度采购预算。

一、7月10日前,机关各部门须编制下一年度的大额采购预算随本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务处,财务处在编报社中央“一上”预算时一并报送财政部。

1.大额采购预算包括下列项目:

(1)货物类: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通用软件、服务器、网络设备、程控交换机、复印机、印刷设备、多功能一体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扫描仪、投影机、碎纸机、照相机、摄影机、电视机、电冰箱、移动存储设备、复印纸、汽车、电梯、供暖锅炉、空调机、办公家具、建筑装饰材料、变配电室设备。

(2)工程类: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

(3)服务类: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汽车加油、印刷项目、会议服务、工程监理、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

2.部门大额采购预算须注明所购项目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用途等详细信息。

3.部门拟用专项经费购置上述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须在该项目预算编制时注明。

二、11月初,财政部下达社中央下一年度“一下”预算核定数。财务处根据财政部“一下”核定数对机关各部门下一年度的大额采购预算提出意见,报社中央机关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12月10日前,财务处根据社中央机关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部门大额采购预算随社中央“二上”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

四、次年4月初,财政部正式批复社中央本年度“二下”预算。财务处根据财政部正式批复的预算对机关各部门年度预算和大额采购预算提出意见,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分管办公厅的社中央副主席提交主席办公会议审议。财务处根据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及大额采购预算,以社中央办公厅名义正式行文下达机关各部门预算。

五、机关各部门的年度大额采购预算一经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原则上不得追加。

第十一条  机关各部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大额采购预算的,应于该项目采购前40个工作日上报追加预算的报告,经分管行政的办公厅副主任签署意见后,送办公厅主任和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办公厅的社中央副主席审批,追加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采购支出须经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批准。未按上述规定申请追加预算的事项,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采购工作组根据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部门大额采购预算,在项目采购60个工作日前,制定大额采购预算执行计划,送分管行政的办公厅副主任审核后,报办公厅主任审批。大型工程类项目的采购,采购工作组须在项目采购90个工作日前制定采购预算执行计划,经分管行政的办公厅副主任签署意见后,送办公厅主任和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办公厅的社中央副主席审批。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采购工作组根据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的大额采购预算执行计划,并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进行采购。分管行政的办公厅副主任负责采购工作组人员安排、工作分配等具体采购事务的领导工作。

第十四条  社中央机关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三种方式采购。

一、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程序是:

1.成立招标小组。在项目采购60个工作日前,由分管行政的办公厅副主任牵头,采购工作组若干成员组成招标小组。大型工程类项目采购须请有关专家共同组成招标小组。

2.招标小组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须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3.招标小组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小组须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4.招标小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5.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6.成立评标小组,负责组织评标。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指定采购工作组的代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7.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除外。

8.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9.招标小组向未中标供应商签发未中标通知书,向中标供应商签发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文本,其中一份交财务处作为记账凭据装订入册,一份交行政处存档。

10.招标小组和资产管理人员须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

11.如果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可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邀请招标程序是:

1.成立邀请招标小组。在项目采购40个工作日前,由分管行政的办公厅副主任牵头,采购工作组若干成员组成邀请招标小组。

2.邀请招标小组成员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3.确定成交供应商。邀请招标小组成员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遴选出一家中标供应商和一家备选供应商,将其有关情况的书面报告送分管行政的办公厅副主任审核后,报办公厅主任审批,确定成交供应商。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上述审批程序办理后送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办公厅的社中央副主席审批。

4.邀请招标小组签订采购合同,其中一份合同文本原件交财务处作为记账凭据装订入册,一份交行政处存档。

5.邀请招标小组和资产管理人员须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

三、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在120万元以下的和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询价程序是:

1.成立询价小组。在项目采购40个工作日前,由分管行政的办公厅副主任牵头,采购工作组若干成员组成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询价小组成员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备选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并要求供应商必须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3.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成员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遴选出一家中标供应商和一家备选供应商,将其有关情况的书面报告送分管行政的办公厅副主任审核后,报办公厅主任审批,确定一家供应商。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上述审批程序办理后送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办公厅的社中央副主席审批。

4.询价小组签订采购合同,其中一份合同原件交财务处作为记账凭据装订入册,一份交行政处存档。

5.询价小组和资产管理人员须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

四、政府采购目录外的采购项目须遵循社中央机关规定的询价程序办理。

1.采购工作组通过市场调查,货比多家(必须3家以上),商定合理价格,排序确定最优两家供应商。

2.采购工作组将两家备选供应商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送分管行政的办公厅副主任审核,报办公厅主任审批,确定成交供应商。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上述审批程序办理后送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办公厅的社中央副主席审批。

第五章  采购类型和方式

第十五条  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的采购方式。

机关采购的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在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须按照本办法第四章政府采购询价或邀请招标程序进行集中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外的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采购项目须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社中央机关规定的询价程序办理。

一、机关各部门需要的小额零星日常办公用品,须根据工作需要按月编制采购计划。每月20日前将下月的小额办公用品采购计划报分管行政的办公厅副主任审核,由其安排采购工作组成员集中采购。

二、机关组织小型活动或临时需要的政府采购目录外的小额物品由承办活动部门或人员编制采购计划,报分管行政的办公厅副主任审核,由其安排采购工作组成员或有关部门人员采购。

三、小额日常办公用品和小型、临时活动所需物品在社中央机关确定的政府采购点有供应的必须定点采购。

第十六条  日常印刷项目的采购方式。

机关各部门需在外印制资料、书籍、卡片等印刷品,使用部门将书面报告送分管行政的办公厅副主任审核,报办公厅主任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印刷项目按照上述审批程序办理后送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办公厅的社中央副主席审批。由分管行政的办公厅副主任安排采购工作组成员联系印刷等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会议服务和会议用品的采购方式

一、机关或部门在外召开会议,应在财政部规定的定点饭店召开。会议服务采购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四章政府采购询价或邀请招标程序办理。

二、九三学社全国代表大会、社中央全会等大型会议用品按本次会议的需求进行专项采购。采购工作组根据会议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在召开会议60个工作日之前送分管行政的办公厅副主任签署意见,经办公厅主任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办公厅的社中央副主席审批。

三、采购工作组根据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

四、在政府采购目录内的会议用品采购和政府采购目录外的单价或批量在5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政府采购询价或邀请招标程序办理。政府采购目录外的单价或批量在5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社中央机关规定的询价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车辆购置及运行所需项目的采购方式

一、车辆购置按照本办法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车辆维修和保养前由驾驶员填写“中直机关公务车辆政府采购送修单”,写明送修人姓名、车牌号、车型、行驶公里数、送修日期、车辆状况和拟维修项目(保养的车辆要注明上次保养时间),送车辆管理人员签字,报分管行政的办公厅副主任审批后方可送修。

三、燃油必须在政府采购定点油站购买,实行车辆定点定车磁卡加油结算。

1.加油卡实行主卡与附卡管理。主卡用于车辆管理人员与定点供应商结算及为附卡充值,不能用于车辆加油。

2.附卡为驾驶员用于车辆加油,每车一卡,严格按照车辆牌号对号加油。

3.车辆管理人员每月打印机关每部车辆加油明细汇总表,报送分管行政的办公厅副主任审阅,报财务处备查。

四、汽车消耗用品由车辆管理人员按季度统计所需用品,采购工作组按季度集中购买,分车领用的方式。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按车领用登记,按季度统计消耗情况。

五、车辆管理人员须在财政部指定的保险公司统一缴纳车险。

第十九条  办公家具、办公楼及大型设备的维护、工程项目的采购方式。

办公家具、办公楼及大型设备的维护,工程项目采购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四章政府采购询价或邀请招标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等专用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

一、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维护项目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的采购原则上应按照本办法第四章政府采购询价或邀请招标程序办理。

二、如因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可以从原供应商处采购,采购工作组须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在项目采购40个工作日前送分管行政的办公厅副主任审核,报办公厅主任审批。

第六章  验收、索赔与入库登记

第二十一条  采购工作组和资产管理人员在货物送到后,按合同规定及时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等验收工作。

一、验收工作应在合同规定和索赔期终止日前15个工作日完成。验收必须有详细的验收记录,大型仪器设备类必须填写验收报告。

二、凡是由供应商负责安装的仪器设备,须在供应商到后,由采购工作组与供应商共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试运行等验收工作,并作好详细的记录,双方签字认可。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人员应在货物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手续,行政处应在货物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与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数量、质量问题时,由采购工作组负责办理调整、退货、索赔等事宜。

第二十四条  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转使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如有质量问题,应及时向采购工作组反映并按合同有关条款向供货单位提出保修。

第七章  付款方式

第二十五条  凡属政府采购项目的经费结算,申请购置部门负责人会同采购工作组成员在有关票据上确认并签字,采购工作组成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社中央机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结算业务。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费用结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原则上到货并验收合格后付款,定做特殊仪器设备、数量较大的家具类或服务类,首付不超过30%的定金,货到验收合格后付全款。

二、单纯物资设备订货,付款后执行保修条款。若是含有工程性的物资设备采购,为确保整体工程质量,须预留10%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一年后付清。

第二十七条  大型会议召开时由分管行政的办公厅副主任牵头,采购工作组若干成员组成会议服务小组。分管行政的办公厅副主任负责对会议服务小组成员分工,并根据分工指定会议服务小组成员分别负责会议各项费用的签单,会后财务人员须到会场对原始费用单据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与清算。

按照财政部的支付管理规定,大型会议费用一部分采用直接支付方式结算,财务处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报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直接将会议款项支付给会议服务单位;其余部分款项,财政部采用授权支付的方式授权社中央机关财务处用公务卡或支票与会议服务单位进行结算。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社中央机关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所有采购活动相关文书必须妥善保存,以备审计查验。

第二十九条  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财务处须对社中央机关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采购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考核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等指标。

第三十条  在执行采购的全过程中,有关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违者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社中央机关规章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采购活动中如有违背本办法规定的,知情人可向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或社中央监督委员会举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社中央机关所属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社中央机关以往采购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社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