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

九三学社中央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及司勤人员守则


为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关于省部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九三学社中央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车辆管理

(一)公务车辆使用范围

机关公务车辆是指部级干部专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公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

1.部级干部专车用于保障部级干部用车。

2.机要通信用车用于保障机要通信工作和银行现金业务。

3.应急公务用车用于应急保障,处理突发事件。

4.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用于保障开展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如定期走访、节日看望慰问等事项;用于退休副部级干部参加公务活动、看病就医等实际用车需要;其他特殊情况。

遇有重大活动时,可由秘书长批准,统一调配公务车辆使用。

(二)公务车辆使用申请程序

使用机要通信用车、应急公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前,由用车人提出书面申请,注明用车理由、用车时间、行驶路线,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处审核后,报办公厅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再将申请交由车队队长安排派车。

因特殊或紧急情况,用车人可先口头征求办公厅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车队队长派车,用车人应在事后补写申请。

(三)公务车辆管理

1.建立公务车辆档案,做到一车一档案。严格车辆使用登记记录,包括车辆使用公里数、燃油费、维修费等内容。

2.公务车辆发生的各项费用,须按机关现有财务制度和采购管理制度报批。

3.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机要通信用车、应急公务用车、离退休管理机构用车一律在机关停放。

4.部级干部专车,在领导离京期间,原则上应在机关停放。

(四)公务车辆维护

1.严格实行公务车辆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加强绩效评价,降低运行费用。

2.车辆维修、保养、物料储备须由司勤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车队队长签署意见,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人复核,报办公厅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司勤人员守则

(一)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严守法纪;

(二)尊重同事、服从领导,热忱服务、团结协作,坚守岗位、爱岗敬业;

(三)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自觉杜绝一切影响交通安全的陋习;

(四)保证车况良好、干净整洁、一日三检,保证各部机件安全有效;

(五)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酒后驾车; 行车时系好安全带,严禁接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