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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时说法(二)|居家办公期间造成的伤害属于工伤吗?


疫情期间为了最大可能的适应工作需要、避免落下工作进度。一些单位采用了灵活的办公模式,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居家办公,线上交流。期间难免会出现一些意外,因此“居家办公期间造成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便成了争议的焦点。今天我们就以案说法,对相关问题作一详细解析。

■ 案情

2020年3月18日上午11点,某公司突然接到员工哈某的电话,要求公司为自己申报工伤。原来,这一段时间,哈某一直按照公司的安排居家办公。在电话中,哈某称自己居家工作时被家里电脑桌下的电源线绊倒,导致手臂擦伤、脚踝扭伤,现在正赶往医院治疗。他认为自己这属于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因此属于工伤。

公司对此半信半疑,认为一根电源线就能导致如此严重的受伤,太不符合逻辑。并且,哈某虽然是居家办公,但是也不排除是因干家务或其他原因受伤的。

那么,职工在居家办公期间受伤是工伤吗?在受伤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是否工伤?

■ 案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可以非常清楚地知道,职工受伤如要认定为工伤,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通常所说的“三工”要素: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受伤是在工作场所内、受伤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对于居家办公来说,由于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同意或者安排的情况下在家中办公的,因此其所居住的房间,无疑属于工作场所。

但在是否属于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原因方面,却往往存在争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以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规定,当员工及其家属就此问题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也就是说,此时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员工是非因公受伤,判断权由社保行政部门行使,此时员工如果能够向社保行政部门证明其系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仍旧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上述案例,哈某是在居家办公期间受伤的,已经具备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的“两工”条件,因此,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哈某受伤原因与工作无关,应当认定哈某为工伤。

■ 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高欣  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