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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培训机构变更教学方式合法吗?


隔离在家期间,孩子的教育问题家长们也甚是关注,已经报名的辅导课程如何进行也成了随之而来的问题。通常辅导机构会主动提出将线下教学,变更为线上教学,课程持续进行。对于普通课程,只要老师的讲课质量维持,学生继续学习就可以。但是对于一些需要特殊教学方式的课程,如舞蹈、跆拳道等,需要老师一对一指导,并带着练习的课程,直接变更为线上教学是否合适?以及如何收费?都成了随之而来的问题。今天我们就以案说法,对相关问题作一详细解析。

■  案情

2019年11月份,王女士到某幼儿舞蹈培训机构为其五岁女儿报名了线下芭蕾舞蹈课程,每年48课时,课程期限为2年。2019年11月-2020年1月份,舞蹈班正常授课,但2020年1月份受新冠疫情影响,舞蹈培训机构向全体家长发布暂停线下授课通知,线下授课恢复时间另行通知。然而,几天后,王女士接到舞蹈培训机构通知称受新冠疫情影响,授课方式暂时调整为线上授课,待疫情结束后恢复线下授课,且线上授课正常扣划学时。对此,王女士持反对意见,其认为舞蹈课程具有特殊性,线上授课根本无法达到预期效果。那么,舞蹈培训机构是否可以单方强行变更舞蹈课的授课模式?作为家长的王女士是否有权拒绝让孩子接受线上教学?

■  法律解读

首先,家长与辅导机构之间属于合同关系。在家长已经依约支付了相应费用的基础上,舞蹈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协议约定的授课时间、授课方式、授课人员等内容严格履行己方义务,不得任意变更义务内容。

其次,培训机构的授课模式分线上和线下两种,家长在为孩子报名时应当明确选择授课模式,双方签订的协议中亦应对此予以注明。授课模式确定后,任何一方无权私自变更,否则私自变更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培训机构因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约定提供培训的,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可以等疫情过去,条件允许的时候继续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三条第一款:“(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高欣  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