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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进口水果核酸检测为阳性,能否向销售方主张违约责任?


年关将至,市民忙着置办年货,水果是必不可少的,随着消费水平的提上,进口水果市场更是人气火爆,但是目前海外疫情依然不容小觑,如若购买的进口水果核酸检测为阳性,能否向销售方主张违约责任?

■  案情

某商场从上海某果蔬市场经营公司采购一批进口水果,合同约定支付完全部货款后,由上海某果蔬市场经营公司运输至某商场指定地点,运输至某商场指定地点后,经检测水果表面核酸检测呈阳性,某商场及时告知了上海某果蔬市场经营公司,现该批次进口水果已被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作无害化处理,并对商场11名密切接触者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给某商场造成较大损失,现某商场请求上海某果蔬市场经营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人工搬运费、冷冻库租赁费、电费以及隔离人员误工费等损失,该主张是否应当获得支持?

■  法律分析

某商场和上海某果蔬市场经营公司存在合法有效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案涉进口水果在交付给某商场前所有权属于上海某果蔬市场经营公司,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上海某果蔬市场经营公司承担, 因新冠病毒传染途径的多样性,运输途中存在各种不确定情况,上海某果蔬市场经营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进口水果在交付给某商场前仍然是合格产品,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本案中某商场及时进行了检验,在检验后亦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2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某商场可以要求上海某果蔬市场经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若合同有约定依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若没有约定,其可以要求某商场就退还货款,承担人工搬运费、冷冻库租赁费、电费等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高欣   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