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科技体制改革持续深化,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涉及科研机构收入分配制度、人事制度、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相关文件,极大推动了科研机构改革进程。但长期以来困扰许多科研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进程明显滞后。目前,科研机构大多延续“三元工资”体系,即:基本工资(档案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三元工资体系对于科研单位完善激励机制和薪酬制度,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绩效工作占比过高,工资结构不合理。“三元工资”体系中的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在事业费中列支,由国家拨给科研单位,约占工资总额的1/5;绩效工资主要根据科研人员所争取到的经费、承担的任务和任务完成情况来确定,约占工资总额的4/5。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大学科研人员的基本工资约占工资80%,绩效工资占20%,相比之下,我国科研人员工资倒挂严重,绩效工资占比例过高,导致了不少问题。一方面,绩效工资来源于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纵向项目经费中的绩效支出,以及科研机构从企业争取到的横向项目经费。由于大部分科研经费为竞争性经费,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验收、结题耗费精力过多,影响了科研活动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根据2011年9月下发的《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纵向项目中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而间接费用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因此,科研单位中有薪酬的科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能获得的绩效工资最多只能占总科研经费约4%,不利于体现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和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例如,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计划)人均支持科研经费强度约为每年20万,按4%计算,平均每人每年绩效支出只有8000元。但是,对于企业横向项目的财务管理并不严格,甚至可能全额作为绩效工资。这使研究人员承担纵向科研项目越多,获得绩效工资的能力反而相对越弱,致使科研人员不愿承担耗时较长的基础性研究,极不利于我国基础性科研水平的持续提高。更为严重的是造成了项目经费使用“逼良为娼”问题,基础性科研承担单位没有其他渠道获得绩效工资,不得不以“合情不合规”的方法,从科研项目中转换名目扩大开支范围,挤占、挪用科研经费,违反了财经纪律,同时也造成报销过程不规范、财务监管不严格,给了少数腐败分子可乘之机。
二是科研人员收入缺乏国家层面统筹。科研人员工资水平由所在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而确定,但由于国家对科研人员薪酬缺乏相应的指导意见,自身科研价值相同的科研人员收入差距较大。据了解,同样一流的科研单位和高校中一流的科研人员,在北京年薪可以达50万,而在上海和广州仅10万;甚至出现同一地区、同一水平的高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科研人员收入相差数倍,科研单位领导“自我加薪”,“热门”学科科研人员收入大幅高于其他学科研究人员等现象。
为此建议:
一是由国家制定科研人员薪酬基本标准,各地区和单位根据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度调整,并报上级单位备案。规定每个级别科研人员的薪酬,达到标准后就不能从项目中列支,避免因为利益驱动去争取过多“短平快”项目。
二是加强顶层设计,适度增加工资中基本工资,合理确定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比例。在公平公正原则下,建立完善科研机构分类绩效考核体系,增强绩效工资透明度。让科研人员的正常收入得以保障,解决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保证科研项目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为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和保障。
三是科研项目投入从传统的“以物为本”转到“以人为本”,考虑各学科之间差异,增加科研项目经费中绩效支出的比例上限,合理确定科研项目人力成本,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合法合规地列支绩效工资,提高科研资金的使用效益。